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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厘清对“地方政府破产”的误解与偏见

2014年11月14日 09:27 来源:华西都市报 参与互动(0)

  允许地方政府破产机制的存在,深层次上其实是对政府财政开支的一种硬约束。倘若不想沦至破产的局面,地方政府就必须量入为出,减少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就必须努力提高公共财政的使用效率,尽量减少负债率。

  十八大对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行战略部署,对财政改革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据此,财政部组织了六个省的财政厅,对六个重点领域,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进行了探究,并于日前形成了报告。其中有报告提出,应研究制定《地方政府破产法》,从法律上明确地方政府应承担的债务风险责任,在地方政府资不抵债时,允许地方政府宣告破产,并规定债务重组及债务清偿程序,确定上级及中央政府在其中的责任。

  尽管仍然只是停留在商议阶段,但能够在一个以财政改革为归依的报告中明确提出,在地方政府资不抵债时,允许地方政府宣告破产,并规定债务重组及债务清偿程序。这显然是提供了一种可能性。

  未来,谁将是地方政府破产的“第一例”?一切尚不可预知,但在此之前,首先需要厘清的,显然是系列的误解和偏见。作为一个事实,无论是在普通民众看来,还是在地方管理者的刻板思维中,其实都有种根深蒂固的理念,那就是地方政府是不可以破产的,破产之后的现实管理境况更是难以想象。应该承认,即便放眼全世界,地方政府破产的案例亦是寥寥无几的,但这绝不着意味着,让地方政府破产就一定是坏事。相反,财政部报告首提地方政府破产,有着更大的现实指向。

  从本质上来说,地方政府并非盈利性机构。正因为如此,当地方政府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时,本身就是一种“资不抵债”的情况,就应该被认定为“破产”。当然,地方政府的破产不是要让其关门大吉,通常的说法是,政府法人资格不被取消,政府也不停止工作运行,但是,无力支付的地方政府必须通过债务重组、改组或重新筹集资金等方式解决债务问题。从债务层面来看,这是对债务人和债权人利益的双重呵护——毕竟,地方政府欠债不可能就此烂掉,否则,政府信用何存?

  还原了这一点,就会看到,允许地方政府破产机制的存在,深层次上其实是对政府财政开支的一种硬约束。倘若不想沦至破产的局面,地方政府就必须量入为出,减少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就必须努力提高公共财政的使用效率,尽量减少负债率。而倘若地方政府破产的机制真正落地,它也会倒逼地方管理者通过其他方式来实现预算上的平衡,最直接和见效的手段,就是减少过于臃肿的政府工作人员数量,让政府运作更高效。由此反观,无论是哪一点,它都是正向而无需担忧的。

  或许,从一份报告到笃定的现实执行,尚且路阻且长,但并不妨碍我们来因此展开讨论。回到这样的出发点,财政部报告首提地方政府破产的指向也就更清晰,它首先是一种风险警告。地方政府欠债,也应该承担无限偿还责任,它或将不再有中央政府的“兜底”。(相关报道见11月13日《21世纪经济报道》) 评论员 王聃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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