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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8个月“强”盗公共自行车47辆 获刑3年半

2014年11月14日 10:41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11月13日,记者从佛山市南海法院获悉,一无业男子何某在8个月内,以偷取公共自行车骑行玩乐为目的,采用暴力摇摆车辆、使车辆脱离锁墩的方式,先后在多个公共自行车站点破坏锁墩共47个,盗走公共自行车共47辆,使用完毕后将自行车丢弃路边或自行车站点。该院于近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据悉,这也是佛山自2010年8月正式启动公共自行车项目以来,首例因破坏公共自行车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案情:男子8个月“强”盗公共自行车47辆

  “他每一次都猛蹬、硬拽公共自行车,脚蹬锁车桩,双脚站在车梁、车座上……直到把自行车与锁墩强行分离才肯罢休。”说起之前在视频监控里看到的情景,桂城市政部门工作人员邓小姐还是觉得很是心疼,“由于何某来回使劲拉扯自行车,破坏了锁车器的感应区,自行车和锁车桩都不能再使用。”

  不用任何工具,单凭手拽脚踹,何某一般一到两分钟就可以得手。自2013年10月16日起,这样的情景在南海汽车站、家天下广场、沙尾桥等24个公共自行车服务站点重复上演了44次,直到今年6月6日,何某第一次在千灯湖公园被抓获。

  “当时公安机关对他进行了行政拘留。”邓小姐说,但是谁都想不到,在拘留了5天后,何某居然在被释放的当天晚上再次来到叠北村委会的公共自行车站点破坏自行车。

  今年6月19日17时许,何某在桂城鸿大广场对面的公共自行车站动手偷窃公共自行车时再次被警方抓获。

  邓小姐在报案时统计发现,在短短8个月的时间里,何某共作案47起。损失最惨重的是 岗地铁出口站,竟然被何某“光顾”了7次。而今年2月3日,也就是农历正月初四,何某竟然一天之内就在3个站点“强”盗了3辆自行车。

  检方:被告人使用完自行车后丢弃路边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16日至2014年6月19日期间,被告人何某以偷取公共自行车骑行玩乐为目的,采用暴力摇摆车辆、使车辆脱离锁墩的方式,先后在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辖区内的多个自行车站点破坏锁墩共47个,盗走公共自行车共47辆(其中一辆自行车在发现被盗后即在失窃地点附近被找回),使用完毕后将自行车丢弃路边或自行车站点。

  经鉴定,被告人何某盗得的46台公共自行车共价值19148元,被破坏的47个锁墩修复费用共31012元。

  11月4日的庭审中,何某当庭认罪并愿意赔偿,但其表示在佛山没有亲属,也没有家属的联系方式,并无赔偿能力。

  法官说法 两罪应择一重罪处罚

  案件主办法官李江婧指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方式使公共自行车脱离锁墩,将自行车盗走,在此过程中造成了锁墩和自行车的毁坏,故其行为同时触犯了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在此情况下,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李江婧表示,我国刑法对于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规定均按照“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分为不同的量刑区间。两罪对于“数额较大”的量刑均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达到“数额巨大”时盗窃罪量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故意毁坏财物罪量刑则为3年以上7年以下。(记者 唐梦 通讯员 卢柱平 凌蔚)

【编辑:和星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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