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接受战友赠军用子弹 外出务工子弹被盗获刑
2014年11月14日 11:28 来源:湖南日报 参与互动(0)
接受战友所赠军用子弹被盗,刘某被判刑。11月7日,茶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持有弹药案件,以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刘某管制1年。
案情回放
刘某是茶陵县腰陂镇木冲村农民,曾在部队当兵,和夏某是战友。2006年8月,夏某得了不治之症,便将收藏的51枚军用子弹赠送在家务农的刘某,留作纪念。2013年8月,刘某外出务工,子弹全部被盗,因盗窃子弹的小偷杨某被抓获而案发。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刘某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官说法
本案审判员谭艳认为,我国刑法第128条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刘某明知是军用子弹而非法持有,其行为构成了非法持有弹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遂判处其管制一年。
温馨提示
战友之间要讲情义,更要守法律。明知违法,情谊再深也不可为。(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陈文雅)
【编辑:和星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