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公益诉讼应倒逼法制推陈出新
公益诉讼必须是标新立异,攻坚克难的过程,倒逼法制推陈出新,填补法律空白,健全司法体系,推动法制建设。”
陶鑫良,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参加过中国《技术合同法》、《合同法》、《科技进步法》等多部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曾代理上海延安路高架道路发展有限公司的“高架路不合理收费案。”
吴冬
在明确和规范诉讼主体的前提下,扩大诉讼主体范围,让社会团体机构和个人加入到公益诉讼当中。”
吴冬,著名公益律师。参与了12年公益诉讼,代理了雀巢公司转基因食品消费知情权案;上海乘客状告南方航空公司机票不标注中文名称案(本案入选当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等。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到探索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将“公益诉讼”再次提到了一个引人关注的位置。
重大改变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实践中,提起公益诉讼的往往是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或组织,“有直接利害关系”这一法律规定将许多个人或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拒之门外”。
●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这是继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后,公益诉讼制度再次迎来重大改变。
这个从上世纪90年代引入的概念,一直以来都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和认识。在法律界看来,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一个进步。检察机关作为诉讼主体会带来怎样的改变?公民应该如何正确理解公益诉讼?
11月初,上海,“福喜肉”事件余温刚退,是否能提起公益诉讼的讨论还在继续。华西都市报记者面对面专访了参与多年公益诉讼的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和著名公益律师吴冬。他们讲述了这些年参与公益诉讼的经历,以及对公益诉讼的理解和看法。
A
对话陶鑫良
谈现状
相关法律不健全 公益诉讼未成气候
华西都市报:如何理解公益诉讼?它的目的是什么?
陶鑫良:公益诉讼本质是为了维护不特定弱势人群的公共利益,它具有公共性、社会性,其目的并非为了维护某个人,或者某个小众集体的利益,而是为了改进社会的公序良俗,推进法制的进一步健全。
公益诉讼解决的应该是老大难问题,现有司法机制和法律条文所没有提及或难以抉择的“软肋”。它必须是标新立异,攻坚克难的过程,打破约定俗成的陈规旧习,倒逼法制推陈出新,填补法律空白,健全司法体系,推动法制建设。
华西都市报:我国公益诉讼的现状是什么样的?
陶鑫良: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公益诉讼仅仅是一种雏形,还没形成气候,我国现有的法律对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也没有做出规定。
华西都市报:代理公益诉讼的难点在哪?
陶鑫良:从代理的个案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具有社会普遍性。如果仅仅是一个个案,那法院根据法律就有可能会判我们胜诉。然而就是因为公益诉讼的涉及面太广,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不得不考虑到社会的影响,公益诉讼难也难在此。
谈维权
不是群众运动 不能一哄而上
华西都市报:比如在消费品方面,个人遭遇侵权是否需要打一场公益诉讼?
陶鑫良:公益诉讼是个有特定含义的概念,并非所有的消费纠纷都适用。也不应该一哄而上,让每一个消费者不加分析,就一概认为自己被侵了权就求助公益诉讼。它必须是代表一个不特定群体的公共利益受到了侵害,如果只是因私利而就提起公益诉讼,这是和公益诉讼的本质相背离的。比如你的一包牛奶坏了,但这并不代表这个牌子的所有牛奶都是坏的,而像三鹿三聚氰胺、苏丹红事件中,一个品牌的食品是否安全,涉及到很多人的身体健康,这才具备了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
对话吴冬
吴冬:在明确和规范诉讼主体的前提下,扩大诉讼主体范围,让社会团体机构和个人加入到公益诉讼当中。这些社会团体的专业性很强,对某一领域有发言权,也具有很强的社会责任感,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公益诉讼,既能达到很好的目的,也体现了公益诉讼的本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