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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岁儿童玩耍触电致4级残废 供电公司被判无责

2014年11月19日 16:02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广东湛江一名12岁儿童触碰了高压电导致四级残废,引发了长达10多年的供电企业应否担责之争,其间广东省检察院还提起了抗诉。记者近日从广东省高院获悉,该院已作出再审判决,维持原二审判决,认定供电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因是涉案供电线路的管理和维护已由供电公司书面委托给当地村委会。

  玩耍触电致四级残废

  1999年4月10日,12岁的梁华元与同学前往廉江市石城镇南石岭捉雷公蛇。途经廉江林场至官埇村委会10千伏高压线15号电杆时,梁华元抓住15号电杆地拉线的一端跳下公路,因该地拉线地表处已严重锈蚀断开,原不带电的地拉线被拉后触碰到10千伏高压隔离开关引下线而导致梁华元触电跌落。随后,梁被送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3万余元。

  事发后,在梁华元的父母多次要求下,廉江供电公司支付了14.5万元。之后,廉江供电公司以事故责任应由15号电杆地拉线产权人龙窝江村委会承担为由拒绝继续支付费用。

  经鉴定,梁华元构成重伤,属四级残废。梁华元及其父母于2001年1月起诉,请求判决廉江供电局、廉江供电公司支付各项赔偿款项199万余元。廉江市法院受理后,依法追加龙窝江村委会、官埇村委会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但在诉讼中,原告方明确表示放弃对龙窝江村委会、官埇村委会的诉讼请求。

  线路维护由村委负责

  廉江市法院一审认为,事故发生的原因有二:一是产权人未能及时发现和维修腐蚀高压电线;二是梁华元不知道拉动地拉线会发生危险,加上其监护人未尽监护责任。而事发的15号电杆地拉线产权属龙窝江村委会。所以龙窝江村委会以及梁华元父母应分别承担主要、次要民事责任。而廉江供电局作为电力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并非产权人的廉江供电公司均不应承担责任。鉴于原告方明确放弃对龙窝江村委会的诉讼请求,该院于2001年6月驳回其要求廉江供电局、廉江供电公司赔偿的诉讼请求。

  梁华元等人不服判决后上诉,湛江市中院于同年11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省检察院:供电公司有责任

  时隔12年,广东省检察院于2013年12月向广东省高院提起抗诉,认为发生电击伤害的危险源不是高压输电线路本身,而是廉江供电公司所经营的高压电能。电力企业依法负有管理和保证电力设施运行安全的法定义务。本案事故发生前,涉案电杆的地拉线因锈蚀早已断开,在较长时间内廉江供电公司没有进行检修和维护,与事发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省高院:供电公司不担责

  广东省高院再审认为,廉江供电公司既非15号电杆地拉线的产权人,也非15号电杆地拉线的管理维护责任人,同时本案所涉触电人身损害事故不属于因供电企业的责任而发生的电力运行事故。故一、二审判决并无不当。广东省高院于是作出再审判决,对原二审判决予以维持。(记者 董柳 通讯员 林劲标 张智慧)

【编辑:和星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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