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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基站”群发短信致通信中断 法官:应明确罚则

2014年11月21日 10:05 来源: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犯罪分子利用“伪基站”发送的垃圾短信不仅骚扰手机用户,同时也严重影响到通信安全,造成社会危害。昨天,市一中院集中宣判两起“伪基站”终审案件,均驳回了被告人的上诉。经实验鉴定,“伪基站”设备每次中断通信信号的时间为2分钟。

  案情

  两台“伪基站”骚扰61万用户

  被告人张超、于奇奇、纪彬、刘健是同一家公司的人员,其中张超是公司负责人。为了对公司业务进行广告宣传,2013年12月,张超通过互联网先后购买了两套“伪基站”设备。该设备具有搜取手机用户信息、强行向不特定用户发送短信等功能,在使用过程中会非法占用中国移动北京分公司的通信频率,局部阻断移动网络信号。

  2014年1月,在张超的指使下,被告人于奇奇招聘到纪彬、刘健二人,并安排他们利用“伪基站”设备进行非法活动。随后,纪彬、刘健分别驾驶载有“伪基站”设备的小汽车,在海淀区、朝阳区等地作案。2月21日,刘健在海淀区海淀中街路边使用一台“伪基站”设备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两台“伪基站”设备曾影响61万余用户;通过实验,受影响用户每次通信中断为2分钟。

  另外一起案件的被告人郁其山,为了开发非法广告业务同样购买了一套“伪基站”设备,在2013年12月至2014年2月27日间,他驾驶载有“伪基站”设备的小汽车,在海淀区人员密集地区,多次操作设备强行发送短信广告,最后被警方当场抓获。经查,该套设备向17万余用户发送短信息56万余条,受影响用户每次通信中断时间也为2分钟。

  一审宣判后,上述两起案件中的4名当事人表示不服,上诉至市一中院。由于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刑适当,两起案件均被驳回,维持原判。5名被告人分别获刑两年六个月到四年十个月不等。

  特点

  信号中断2分钟不易被察觉

  通过对以上两起案件的分析和对目前全国范围内涉及“伪基站”案件的研究,这类案件呈现出一些共同的特点。市一中院刑一庭法官张乾雷介绍,“伪基站”案件多是以“公司”名义进行的有组织犯罪,很多是为了推广公司业务,发送广告信息进行宣传。不过,也有部分人员是与其他企业合作,以群发短信为主营业务,这种类型的案件社会危害性更大。“更有甚者,还窃取用户信息进一步实施诈骗。”

  操作“伪基站”设备的犯罪嫌疑人,多选择居住社区、商业广场等人流密集区,他们通过阻断局部公用电信网络信号,任意截取、冒用手机号码,窃取手机卡信息,强行向不特定群体发送短信,导致此类案件的受害人人数动辄就超过十万。张法官告诉记者,“伪基站”设备截断信号后,可以用任意号码发送广告短信,甚至不排除10086等官方号码,社会危害很大。

  此外,“伪基站”设备通常由一台笔记本电脑、一个黑色小铁盒模样的信号发射器、一个电源转换器、一个手机和一根天线组成,可以在流动性很强的移动车辆内操作,且不需要近距离接触被害人,犯罪手段非常隐蔽。同时,“伪基站”设备每次造成受害人手机通信中断2分钟,该影响与进电梯、开关机等对手机影响类似,无明显差别,受害人不易及时发现正遭受“伪基站”攻击。

  张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如果手机信号突然非正常中断,随后很快又收到垃圾短信,同时周围的多数人也有共同遭遇时,应及时报警,这样有助于警方查获“伪基站”设备犯罪。

  问题

  对购买者无罚则

  今年3月14日出台的《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对实践中处理“伪基站”案件提供了相对统一的根据。但张法官提出,对于购买、非法持有“伪基站”设备,并没有明确如何处罚。

  张法官介绍,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的,通常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即通常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购买者的责任无法律规定。而使用“伪基站”的,通常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处罚,即通常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换句话说,在实践中,源头犯罪比中间犯罪判处刑罚要轻,这对于有效打击该类犯罪带来不利影响。”他还建议,应该尽快明确购买和非法持有“伪基站”设备的处罚细则。从长远来看,应尽快形成规范性文件,将该类案件纳入常规执法和司法轨道。 记者 骆倩雯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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