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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庭办出中国特色 一批失足少年回归社会

2014年11月27日 09:01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2009年至2013年上海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类型

  2007年至2013年上海未成年人民事案件数量变化

  看到眼前孩子们的一张张笑脸,人们只会和幸福联系在一起。这些孩子曾误入歧途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是少年法庭挽救了他们。

  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创建我国第一个专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合议庭。从当年蹒跚学步的孩童,少年法庭走过整整30年,已到“而立之年”。30年来,各地法院逐步探索出一条中国特色的少年审判之路。

  上海未成年民行案社会观护

  作为“第一个吃螃蟹的人”,上海法院秉持儿童利益最大化理念,30年来,上海少年法庭的每一步都走得十分扎实。

  1984年,长宁区法院创设我国第一个少年法庭;1988年年初,上海各区、县法院普遍在刑事审判庭内建立少年法庭;1988年7月,长宁区法院把少年法庭从刑庭分离出来,设立独立建制的少年刑事审判庭。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秋良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未成年人民事诉讼大部分为家事案件,不仅涉及维护未成年人权益问题,而且涉及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为此,上海高院创设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案件社会观护机制。2011年,上海高院与团市委联合制定《上海法院审理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案件开展社会观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聘请300余名青少年社工作为社会观护员,各级法院少年法庭相应聘请了教师和共青团、妇联、青保、关工委等社会团体、社会组织人员等作为社会观护员,利用其贴近社区、擅长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优势,开展社会调查,形成社会调查报告;参加庭审,参与调解等,继续维护未成年人权益。

  2011年至2013年,社会观护员参与未成年人民事案件观护工作148人次,帮助一批失足少年回归社会。

  重庆创立未成年审判三部曲

  新生起点站、诉讼帮扶队、少年之家,重庆市在巴南区人民法院推行的三项机制,被称为未成年审判三部曲。

  巴南区法院与区工商联共同发文建立新生起点站,法院推荐就业人员、工商联考察提供用工企业、企业在新生起点站与就业人员面对面沟通选录,较好地解决了未成年犯因无业可就引发的再犯罪问题。目前,已有近20名16周岁至18周岁未成年犯通过新生起点站成功就业。

  诉讼帮扶队由10名来自关工委、教委等部门有相应经验且富于爱心的人员组成。帮扶队成员开展庭前社会调查,对未成年犯进行心理疏导;担任合适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发动社会力量配合开展法庭帮教的同时,也较好解决了贯彻落实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两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制度实践难题。

  少年之家由新浪、网易“巴南法院少年之家”线上博客、线下的少年之家心连心卡、“法官妈妈”答疑、爱心帮教会、家长法制学习会等元素共同组成。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明耀告诉记者,所有这些努力都是为了使失足少年产生归属感,知道无论是法官还是社会都在关心、帮助他们,从而真正改过自新、回归社会。

  河南试行未成年人量刑规范

  河南是全国人口大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2000万以上,如何做好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河南法院一直在思考。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认为,严格依法量刑是对未成年人更实在、更有力的司法保护。“实践过程中,同一个案件各地法院往往因理念、认识上的不一致,造成量刑不均衡,出现量刑偏差较大的现象。”他说。

  为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统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量刑标准,加大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力度,2010年3月,河南高院下发《未成年人犯罪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在遵循普通刑事犯罪量刑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提出适合未成年被告人特殊保护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了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的基本方法,明确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加重处罚的幅度,对未成年人量刑需审查的24种情节及不同的情节对量刑的影响,使得对失足未成年人的惩处更加规范。

  未成年人犯罪通常以侵财、故意伤害、性犯罪等为主,他们生理、心理发育不成熟,主观恶性不深,具有较强的可塑性。

  “近年来,未成年被告人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比例逐年上升。”张立勇表示,各级法院少年法庭对那些心智尚未成熟,恶习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偶尔触法犯罪,真诚愿意悔过的未成年被告人在从轻、减轻处罚的同时多适用非监禁刑,可以增加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让他们在社会大环境中接受监管改造。记者刘子阳文/图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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