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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万元好处费帮人购买冰毒 两男子被判刑

2014年11月28日 16:28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赵某,男,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暂住邹平县。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8月21日被邹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四万元。

  张某,山东省邹平县,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邹平县,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

  张某因听赵某说南方的冰毒质量好又便宜,便产生了从南方购买冰毒在邹平贩卖赚钱的想法,遂让赵某帮他从南方购买毒品,并许诺给赵某10000元好处费。

  赵某遂电话联系在广东省东莞市的朋友蒋某(另案处理)帮张某购买毒品,8月9日,赵某、张某、秦某(张某朋友,另案处理)三人前往东莞市。蒋某开车将三人带至东莞市石碣镇一出租房内,让张某试用冰毒。

  试用完毕后,赵某告诉蒋某,自己想瞒着张某从中扣出部分冰毒贩卖挣钱,让蒋某帮忙操作,蒋某表示同意,并与赵某商量好按每克冰毒350元的价格告诉张某。同年8月11日早上,赵某用张某提供的20000元现金通过蒋某购买冰毒142.69克,赵某私自扣留藏匿83.93克毒品后,将剩余58.76克毒品通过秦某交给张某。

  2013年8月15日,赵某、张某携带购买的冰毒与秦某,乘坐大巴车返回到济青高速邹平服务区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赵某携带的挎包内搜获白色晶体一包,从张某携带的旅行包内搜获白色晶体一包。经鉴定,赵某挎包内白色晶体、张某旅行包内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经法院审理,2013年5月份,张某先后在邹平县黛溪街道办事处西关村赵某租赁的房屋内、黛溪街道办事处十里铺村头,三次向赵某某出售冰毒共计1.7克,还在邹平县金海洋歌厅门口向陈某出售冰毒0.3克。其中赵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42.69克,张某贩卖甲基苯丙胺60.76克,两人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近日,对于两人的上诉,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维持原判。(记者 王领娣)

【编辑:和星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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