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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公共场所随地小便还打人 被群殴致死

2014年12月03日 13:37 来源:兰州晚报 参与互动(0)

  一名男子在公共场所随地小便,引发过路女子不满。争执中,随地小便的男子伸手打了女子两耳光。接下来,女子的5名男性同伴一拥而上,打伤随地小便的男子,并致其死亡。12月2日,兰州中院对这起故意伤害案件进行一审宣判。法院的判决书上,除了对6名被告人作出有罪判罚外,还认定“死者随地小便,不受劝阻,对该案的引发有一定过错”。

  2013年8月21日晚,皋兰县人魏某、康某、常某、张某、朱某5人与年仅18岁的白银女子小莹(化名)来到城关区永昌路一家火吧消费。凌晨1时许,几人准备回家,行至永昌路与正宁路夜市交叉路口公交站等出租车时,小莹突然看见一名男子在公交车站站台处当众撒尿。眼见如此不雅,小莹骂了对方一句。而这名“随地小便男子”不仅不听劝,反而转身去寻找了一根钢管。在与小莹发生正面冲突后,男子扇了小莹两个耳光。魏某等人见状立即上前对“小便男”一顿拳打脚踢,魏某等人持随身携带的匕首刺向该男子胸部、背部。打架的情景引来路人围观,常某在殴打“小便男”后,又用匕首捅刺围观人群,伤到了围观者唐某。后“小便男”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者系他人用锐器刺破心脏后死亡,路人唐某受重伤。

  警方在调取监控录像后,发现小莹等6人乘坐出租车离开现场。为尽快将在逃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警方除了围绕犯罪嫌疑人的人员来往关系和出入场所布控抓捕,最主要的是通过其家人、朋友等各种途经敦促其投案自首。2014年8月23日中午12时许,犯罪嫌疑人常某向警方自首。当日下午6时许,犯罪嫌疑人魏某、李某相继投案自首。

  该案经兰州中院审理后认为,魏某等6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本案中死者随地小便,不听劝阻,对案件引发有一定过错,但并非重大过错,鉴于本案中各被告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可依法从轻处罚。综合各被告人在本案中实施的具体行为,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魏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康某有期徒刑14年;常某有期徒刑13年;剩余3名被告人被判处缓刑至免于刑事处罚。 (记者许沛洁)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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