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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产脑瘫儿产前各项检查均属正常 医院赔40万

2014年12月03日 15:03 来源:法制晚报 参与互动(0)

  司法鉴定医院方存过错负次要责任

  怀胎9个月的刘女士产前各项检查均属正常,却没想到在生产时因胎儿在宫内缺氧,导致刘女士产下脑瘫患儿东东(化名)。

  作为东东的法定代理人,刘女士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院方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39万余元。

  今天上午,海淀法院通报称该案已作出一审判决,医院赔偿刘女士各项损失40万元。

  胎儿宫内窒息致脑瘫

  东东诉称,2009年6月,刘女士因腹痛于医院待产,并于当晚11时50分完成生产,后被告知东东出生后短暂窒息。

  当晚转到另一家医院治疗,之后东东出院后被诊断为“新生儿窒息(重度);新生儿肺炎;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重度);低钙血症;左侧面神经麻痹;先天性肌性斜颈”。

  2010年8月,东东经诊断为左侧轻瘫,发育滞后。

  刘女士认为医院对于产妇生产过程中可能引发宫内窒息及难产等相关事实,未尽到告知义务。而医院方还未尽必要诊疗注意义务,未对患者入院时已经发生的第一产程及潜伏期延长采取任何措施,未对胎儿宫内窒息作出相应诊断和处理。

  该院还隐瞒新生儿重度窒息的病症事实,对于正使用人工呼吸器气管插管正压给氧的东东拔管转院。

  刘女士认为,医院的不规范行为最终导致东东发生脑瘫,构成医疗损害侵权责任,故诉至法院。

  司法鉴定医院方存过错

  对此医院辩称,产妇并不存在潜伏期和第二产程延长及滞产。医院在分娩过程中确定宫缩乏力后,医生给予的处理及新生儿轻度窒息后的处理均符合诊疗规范,在整个产程中也充分履行了告知义务,先后三次履行签字手续,转院行为也符合卫生部的工作规范。

  医院方称,在转院过程中的医疗行为和本院无关。医院医疗行为没有不当,东东的状况不是医院诊疗行为造成的。

  庭审中经东东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等事项进行鉴定。

  后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医院在对被鉴定人东东及其母刘女士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鉴定机构认为医方负次要责任,参与度为C级(理论系数值25%、赔偿参考范围20%-40%)。东东的伤残程度属六级,累计伤残率50%。

  法院依据上述鉴定意见,最终判决医院赔偿东东各项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失共计40万元。(记者 王巍)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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