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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用“禁酒令”遏制家暴是司法创新吗

2014年12月04日 16:34 来源:西安日报 参与互动(0)

陶小莫/图

  用“禁酒令”遏制家暴

  是一种司法创新

  孙某酒后施暴,甚至将柴油倒在杂物间外,要与妻女同归于尽,行为相当危险,鉴于其妻女对他的行为予以了谅解,法院才对其施予了缓刑,又开出了江苏首例“禁酒令”,如若孙诚在今后的五年内饮酒,缓刑就将变为立即执行的实刑。以往法院之所以难得开出这种“禁酒令”,正是因为执行难,对一些犯罪分子,要么进行关押,实施让犯罪分子失去人身自由的实刑,要么实行缓刑,而缓刑则又容易沦为没有实际惩处效力的刑罚,沭阳县对孙诚开出“禁酒令”,则是在缓刑的“通融”与实刑的“严厉”之间寻求一种平衡。

  类似于“禁酒令”在司法实践中很少被应用,主要原因还是在于执行难。比如此次“禁酒令”中,检察院将不定期上门抽查已经通报了他所住的街道、居委会、当地公安机关等相关单位,对他进行群众监督,现在他所在的街道、居委会、社区民警、街坊四邻等所有认识他的人都接到了这份禁令,并共同对他实施监管,而孙诚的妻子、女儿更是他的直接监管人,检察院会采取专人不定期抽查和传唤等手段,对孙诚进行监督。

  对孙诚的监督,需要动用多方力量。执行难正是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较少使用“禁酒令”的原因。也正是如此,法院判决的这份“禁酒令”,也就尤显“珍贵”,体现了法院执法的灵活性。司法部门不能为了执法的方便与省事,而简化司法程序,避免判决一些需要更多司法力量介入,需要自身承担更多执法责任的判决结果。

  此次“禁酒令”的判决,是在情与法的考量后作出的正确选择,既顾及了法律的尊严,也考虑了当事人家属的意见,同时,这也不单纯是一种情与法的兼顾,因为在司法实践中,法律中本就应有情,像此次“禁酒令”则是司法部门很好地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之所以被一些媒体当成一次司法创新来叫好,正是以往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部门过于冷冰冰,过于不顾人情,不为司法判决设立缓冲地带,怕给自己惹麻烦的现象成了常态。这种“刚性”判决在司法实践中太多,以至本应成为司法常态的“禁酒令”式的判决,反倒没有市场,反倒成了“异数”。

  在为“禁酒令”叫好的同时,更应当反思这种显得有些死板教条的司法环境,而改良司法制度,让司法部门领悟执法的真谛,也就是既遵从法律,也顾及人情,一切从民众合法权益出发,自己不再是仅决定他人生死存亡的判官,也是服务于民、为民众排忧解难的公仆。 (戴先任)

  用禁酒“捆绑”实刑

  恐脱离真正法治轨道

  孙诚的酗酒自然是一贯的积习形成,也与他的心理因素有关。妻子唐秀性格比较刚烈,在争吵中孙诚一直处于下风,这让他大感憋屈。可以说酗酒是他寻找到的一个情感宣泄的突破口,酗酒才使他找到了一个男人的“尊严”,因为似乎只有在酗酒中妻子才会“败”下阵来。从这个层面上说,孙诚的酗酒是一个夫妻性格调和自然互补的过程,如果要矫正也须介入夫妻相处艺术予以治疗。

  但酗酒的后果是严重的,孙诚醉酒后居然到了倒柴油与妻女“同归于尽”的程度,就早已超越了“家事”范畴。这样的行径不仅危害到公共安全,而且构成了故意杀人罪,理应予以刑法处罚。酗酒滋事不受法律保护,应视情节恶劣程度予以严惩便是。如果试图利用一个“禁酒令”来“绑架”孙诚的缓刑与实刑的嬗变,恐怕会脱离真正意义上的法治轨道。

  为了保证“禁酒令”的效果,对孙诚执行由身边人监督和检察院不定期上门抽查的方式进行。这等于是把情与法的考量交给了“群众”。妻子家人等,为了不至于使丈夫入刑,只怕即使忍受了孙的酗酒也会选择徇情枉法,因为毕竟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保护顶梁柱丈夫要紧。其他街坊四邻人监督,恐怕也多是情大于法,不会动真格“得罪人”。检察院安排专人监督,恐怕也有执行乏力和网开一面之虞。如果不能即时获取孙诚再次沾酒的信息,那么用“禁酒令”监督他“服刑”的设置就很不现实。这样做几乎是把真正法庭的宣判交给了社会舆论法庭去宣判,其负面效应和再犯恶果也不能低估。 (徐大发)

  “禁酒令”虽难操作

  但彰显了法律人性化

  对此“禁酒令”,有很多网友认为不具有可操作性,谁监督谁举证都是问题,而一旦“禁酒令”因此架空,变成白条一张,反而有损司法权威。然而,笔者以为,“禁酒令”虽然在执行中可能会存在一些问题,但这不是对“禁酒令”一票否决的理由。

  孙诚虽然对家人不时实施家暴,但大多局限于酗酒过后,是酒精作祟,而不是亲人间存在什么积怨,而反目成仇。换言之,如果家人感情果然存在严重问题,孙妻应该也会采取离婚等方式以求自保。既然酒精是罪魁祸首,那么,“禁酒”就是对症下药的举措,而且他自己有悔改表现,也取得了家人谅解。如果“禁酒”成功,应该可以恢复那种和谐的家庭关系。

  当然,我们不能排除“禁酒令”可能遭遇挑衅。因为对于一个饮酒成瘾的人来说,戒掉并非易事,孙诚可能会偷偷饮酒。虽然这与禁令有冲突,但是如果他不敢堂而皇之再饮酒,恰恰说明他对于禁令是存在敬畏的。“禁酒令”并不像网友所想的那样毫无作用。这世界上没有哪一款法律能绝对束缚住人,比如杀人偿命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且惩治从严,但即使是这样的严苛下,还是有歹徒心怀侥幸,顶风作案。难道我们能因为有杀人案例而去怀疑、否定法律杀人偿命的条文吗?如果说,因为“禁酒令”可能遭受挑衅就否定它的价值,干脆不实施,这不是因噎废食是什么?

  法律当然可以直接对孙诚实施实刑,免去后续手脚。但是,法律不是为惩戒而惩戒,说到底,执法的目的是让违法者走上正道,回归家庭和社会。既然如此,当然可以给当事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像孙诚的案例中,家人对他的感情尚在,已经谅解他,可能也不希望他就这么面临牢狱之灾。再则如果他平时表现尚可,暴力完全是因为饮酒所致,那在这方面加以控制,暴力也大抵可以避免。直接实刑固然省事,但坐牢后,可能会让当事人走上极端,如果出狱后人事全非,在挫败感的刺激下,更容易饮酒消愁。那样,估计孙诚还是会继续滋事,甚至于因为坐牢,干脆破罐子破摔,给妻女等的安全可能造成更大的威胁。

  有了“禁酒令”,饮酒就等于把自己送进牢房,哪怕馋酒,孙诚也不可能像以前那样敞开肚子想喝就喝,如果家人监督,更可以为不饮酒增加筹码。窃以为,“禁酒令”彰显法律人情味。对本人及其家人,都极具人性化。也许,执行中难免会遭遇阵痛,但任何一个新法规的实施,都不可能一下子就完美无缺,大多都会在实践中走那样的一条路——发现问题,不断磨合,进一步完善。 (冯海燕)

  遏制家暴任重道远

  不能仅止于“禁酒令”

  许多人有酗酒的不良习惯,喝大量的酒不但对身体会产生不良影响,而且容易导致家庭矛盾,甚至危害社会,是不稳定因素之一。江苏沭阳男子孙诚时常酗酒,酒后对妻儿实施家暴,并因此犯罪被判缓刑,便是典型一例。可见,当地法院实施江苏首例“禁酒令”,既是对孙诚本人的一种惩戒和救治,也是对其家人的一种救济和保护,进一步彰显了法律的人性化。

  统计数据显示,仅2013年1-7月,江苏省公安机关就接报家暴纠纷警情1.3万起。可见,即便江苏已将家暴纳入司法惩戒和救济范围,对加害人实施禁止令,对受害者发放人身保护令,也未能改变家暴增长势头。鉴于此,2013年7月,江苏省出台了《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称今后对家人施暴,将收到公安机关发放的告诫书,并将成为法庭上的有力证据。实践表明,告诫制度可以发挥教育、震慑双重作用,符合中国国情,适合在全国推广。

  因此,反家暴不能止于“禁酒令”。预防和制止家暴,是复杂的系统工程,需社会协同、各方联手,加快公检法司和妇联等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联合办案,全程监控,并建立预警分析和跟踪回访机制,及时跟进法律援助、心理疏导等社会支持。同时,家暴受害者应拿起法律武器,坚决“零容忍”,加强自我保护和证据收集,紧急情况下一定要向司法机关求助。特别是,应加快反家暴立法,尝试公安告诫与法院禁止令、人身保护令相衔接,提高家暴违法成本。 (张西流)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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