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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一企业恶意欠薪挨“双罚” 老板被判刑

2014年12月05日 14:54 来源:福州日报 参与互动(0)

  福清一物流公司老板陈某恶意欠薪,拒付员工工资后跑路,虽然其家人代为还清,但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陈某和他的公司还是被判决要“双罚”。继陈某被判刑后,近日,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以该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最终认定罪名成立,判处该物流公司罚金2万元。

  2009年9月,陈某等人出资在福清市宏路街道设立一家物流公司,购进车辆并陆续招收了20多名员工,公司开始正常运营。但由于经营不善,2012年4月开始陆续停发员工工资,至当年8月已拖欠工资10余万元。此时,公司虽然基本停止运转,但还有数十辆车辆等资产,并非无力清偿员工工资。

  面对追讨工资的员工,公司董事长陈某选择避而不见。工人在催讨无果的情况下,向福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该局接到投诉后,先后向该物流公司送达4份《限期改正指令书》,还将指令书张贴在物流公司大门口。但是,陈某断绝了与员工的联系并逃离福清市。

  去年4月,陈某在湖南省娄底火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其亲属代其清偿了所拖欠的全部工资。虽然陈某到案后还清了拖欠的工资,但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今年7月,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单位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的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按照个人犯罪的刑罚处罚。因此,对该物流公司以及作为公司主管人员的陈某均应当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记者 陈敏灵 通讯员 周华玲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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