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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2017年县级政府都要有法律顾问

2014年12月05日 16:34 来源:昆明日报 参与互动(0)

  昨日,云南省委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提出云南全面推进依法治省,要从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决定》的要求上来;推进科学立法,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强化严格执法,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推动全民守法,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促进社会治理法治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升法治队伍素质,强化组织人才保障;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凝聚依法治省强大合力这八个方面加强法治建设。

  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云南依法治省的总体目标是建设符合云南实际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云南。为此,首先要做到始终坚持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基本原则,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

  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必须公开向宪法宣誓。

  云南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须建立执法检查、询问跟踪问效反馈机制,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检查。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都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制化,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围绕“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和“两强一堡”战略,按照富民强滇、深化改革和法治云南建设的要求,加强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地方立法,重点加快保障公民权利、扩大对外开放、发展民族文化、维护边疆稳定、完善反腐机制等领域地方法规规章的建立健全。

  制定权力清单 不得法外设定权力

  意见要求,各级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各级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制定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对凡是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都要进行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风险评估,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落实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制度,坚持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重大决策跟踪反馈。2017年实现县(市、区)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顾问全覆盖。

  有条件的领域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理顺城管执法体制,逐步实现城市综合执法权、执法力量、执法手段三集中,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防止权力滥用。

  干预司法机关办案最高要追刑责

  意见明确,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探索通过提级管辖、指定管辖,审理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民商事案件、环境保护案件等。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也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云南要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学校设立法治知识课程

  推动全民守法,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院校、干部院校、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在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加强预防青少年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建设。

  运用法治思维、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深化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和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依法诚信示范企业等多层次多形式的法治创建活动,形成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的社会治理格局。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涉黑犯罪、邪教和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初任法官、检察官一律要在基层

  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畅通具备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进入法治专门队伍的通道。

  初任法官、检察官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任职。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优秀法官、检察官中遴选。

  大力发展公证员队伍,中心城市公证机构要率先做到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人员中选拔、任命公证员。

  法治建设纳入政绩考核

  各级党委须改进和加强对法治建设的领导,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亲自抓、负总责,要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扎实推进法治建设工作,确保依法治省工作健康有序推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对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拒不改正者要调离领导岗位。

  都市时报记者许孟婕报道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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