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不规范 工人意外坠楼身亡赔偿60万引纷争
中新网乌鲁木齐12月12日电 (林菲 邹嘉静)12日,记者从乌鲁木齐新市区法院获悉,建筑工地工人意外身亡,60万赔偿金引发工程公司和包工头之间的担责争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审理了该案件。
2013年9月1日,建筑工人曾某在包工头陈某所承包哈密市某工地的12楼梯窗洞处施工时,不幸跌落至1楼,经医院抢救无效最终死亡,公安处法医学尸检结果显示,曾某系高坠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事发后,包工头陈某未对该事故进行处理,2013年9月12日,该工程所属责任公司新疆某工程有限公司向曾父母支付了死亡赔偿款60万元,同时将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某返还该公司所垫付的赔偿费用60万元。
陈某辩称,自己没有雇佣曾某在承包的工程中提供劳务,工程公司与自己所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系无效合同,双方约定的施工安全事故等赔偿责任条款没有法律效力,且在生产安全事故中的赔偿主体是工程公司,认为自己不该为曾某的死亡负责。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作为雇主系第一赔偿义务人,对雇员曾某的死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工程公司没有尽到审查和管理义务,对雇员曾祥成的死亡承担次要赔偿责任。综合全案及证据情况,对被告的赔偿责任以70%予以确定,对原告的赔偿责任以30%予以确定。
最终,法院判处陈某给付工程公司所垫付的赔偿金420000元。由于该工程公司已于先前垫付60万赔偿金,所以准许其向陈某对超出赔偿部分的金额予以追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