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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将试点省以下法检两院财物统一管理

2014年12月16日 09:48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作为中央确定的中部地区司法体制改革唯一试点省份,湖北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11月18日获得中央政法委批准。今天,湖北召开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动员部署会,公布湖北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正式启动4个市州24家单位的先行先试工作。

  《湖北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法官检察官及司法辅助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建立省以下法院法官和检察院检察官省级统一管理体制、建立省以下法院和检察院财物省级统一管理体制。

  目前,湖北已确定武汉、襄阳、黄石、恩施等4个市州的中级法院、市州检察院和所属两个基层法院、检察院同步开展先行试点,试点时间至2015年6月。2015年7月开始,全省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相对其他试点省份,湖北试点方案的最大特色是坚持政策导向基层,方案提出向基层倾斜、向司法一线倾斜。待遇上垫高“地板”,在岗位津贴方面向基层一线倾斜,努力提高基层法官检察官经济待遇,确保办公经费、办案经费和人员收入不低于现有水平;等次上抬高“天花板”,规定基层法官检察官员额比和选升名额占比明显高于省、市两级;保障上解除后顾之忧,规定基层法院检察院经费保障“保底就高”,并随着经济发展稳步增长。

  在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方面,试点方案将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和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大类,通过5年过渡达到3类人员分别占编制总数的39%、46%、15%的员额控制目标;从现在起,各级法院、检察院不再任命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

  在完善司法责任制方面,试点方案推行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限缩其讨论案件的范围并通过观看庭审录像、展示证据、查阅案卷等方式增强审委会讨论案件的亲历性;完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以主任检察官为负责人,检察官助理等辅助人员协助,组成基本办案组织。此外,规定组建湖北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和湖北省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 记者胡新桥刘志月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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