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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对丁书苗判决有标杆意义

2014年12月17日 08:17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2014年12月1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博宥投资集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书苗(本名丁羽心)行贿、非法经营案一审宣判。因行贿罪和非法经营罪,丁书苗被北京市二中院判有期徒刑20年,罚金25亿元,没收个人财产2000万。

  对丁书苗的审判一直为大众所瞩目,因为她深涉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一案,公众期待着她能受到法律的严惩。而对她的一审判决甫一作出,更是引发了媒体和网络的震动,因为这一判决刷新了几个指标,对于以后打击行贿犯罪,具有标杆意义。

  首先,这个标杆意义体现在对行贿犯罪的严厉惩治。在贿赂类腐败犯罪中,行受贿是一对孪生儿,通常有受贿犯罪就有行贿犯罪,而且很多情形下,是行贿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引诱官员受贿,诱发贿赂犯罪。然而,在实践中,我们对受贿犯罪打击力度很大,但对于行贿人通常是放一马,不予以追究刑事责任。有的行贿人即使被送上了法庭,板子往往也是“高高举起,轻轻放下”,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或者缓刑,或者是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被重判的案例很少。

  近些年,检察机关也加大了对行贿犯罪查处和打击力度。今年4月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推进反贪办案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也提出,要转变办案观念,调整办案思路,克服和纠正重视查处受贿犯罪、对行贿犯罪执法不严、打击不力的做法和倾向,坚持把查处行贿犯罪与查处受贿犯罪统一起来,做到同等重视、同步查处、严格执法。丁书苗因为构成行贿罪被判刑15年,凸显了司法机关对于行贿犯罪的严厉打击和惩治的姿态,对于今后打击行贿犯罪具有标杆意义。

  对丁书苗因为构成行贿罪没收个人财产2000万,因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判处罚金25亿元,同样也具有标杆意义。众所周知,行贿人通过行贿是想获取不正当利益,如果仅仅对行贿处以自由刑,也不对财产进行处罚,那可能造成“牺牲我一个,幸福一家人”,或者等他出狱后又可以花天酒地地享受,如此就难以遏制行贿犯罪。司法机关对丁书苗处以史上最高的对个人的罚金刑,就是要让她不能从行贿上获得利益,既让她失去自由也让她财产落空,如此就能警戒其他潜在的行贿人不能作奸犯科,不要指望从行贿中获得利益。这对于预防行贿犯罪具有标杆意义。

  当然,对于丁书苗的判决具有标杆意义,但是,要在实践中真正发挥作用,还需要在司法和立法方面作出更大的努力。在司法层面,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应当以这一案件为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要求各级检察院加大查处行贿犯罪力度,各级法院依法严惩行贿犯罪,让这一案例真正成为标杆。其次,在立法层面上,目前在刑法中,对于行贿罪只有没收财产而没有罚金刑,丁书苗是因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才被处罚金25亿元,那么,今后审判行贿犯罪中,如果没有涉及其他犯罪,就不可能处以罚金刑。因此,必须修改法律,在行贿罪中增设罚金刑,目前,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提及了对行贿犯罪也适用罚金刑,我们期待这一修正案能尽快通过。杨文浩(江西 职员)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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