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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民企诉中石化不销售生物柴油案一审判决

2014年12月17日 17:1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云南民企诉中石化不销售生物柴油案一审判决
昆明中院一审判决书。 于金贵 摄
昆明中院一审判决书。 于金贵 摄

  中新网昆明12月17日电(记者 于金贵)近日,昆明市中院对云南一生物柴油生产企业诉中石化云南公司不销售生物柴油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中石化将生物柴油纳入销售体系,双方各承担一部分诉讼费,但驳回了该生物柴油企业30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诉求。

  原告云南盈鼎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称:一、原告生产的生物柴油符合纳入销售体系的法定条件。二、被告拒绝将原告生产的生物柴油纳入其销售体系违反法律规定。两条诉求直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原告诉求被告按照国家法律将其生产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柴油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00元;承担全部诉讼费。

  被告中石化云南分公司、中石化云南公司辩称:一、被告认为原告的检验报告都是无效的,无公信力;二、原告在诉讼前未提出交易条件和交易请求;三、车用燃料生物柴油进入市场的配套政策不完善。

  经昆明中院审理认定,双方的第一个争议焦点产生于对《可再生能源法》理解的分歧,原告与被告并没有因合同或者侵权而形成民事法律关系,而是基于《可再生能源法》和《反垄断法》的规定而存在法律关系。并认定,原告诉讼请求第二项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000000元人民币,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法院认定,“被告对原告发出的交易请求长期不做正式回复,不给原告交易谈判机会,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行为。”

  判决书显示,早在2011年云南省能源局曾发函被告,请求被告将合格的生物柴油纳入销售体系;同年能源局发函云南省成品油流通协会,请求协会中有一定实力的经营企业与原告合作;2012年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曾发出《关于做好地沟油制生物柴油工作的指导意见》,但以上被告均未执行。

  判决书将于三十日内生效,意味着中石化需将生物柴油纳入销售体系。资料显示,该企业生产生物柴油的主要原料为地沟油、泔水油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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