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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老人住房遭私卖流浪14年 赢官司得不到赔偿

2014年12月24日 09:00 来源:湖南日报 参与互动(0)

  《住房遭私卖 流浪14年》后续

  赢了官司无赔偿 行政违法拒纠错

  今年8月15日、26日,本报先后对常德市武陵区畜牧水产局退休干部罗绍海住房被武陵区农办变卖,罗绍海起诉索赔一案进行了报道。近日记者采访得知,10月8日,武陵区法院对罗绍海起诉武陵区农办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判决,认定房管部门注销、变更罗绍海房改房产权的行政行为违法,但驳回赔偿诉求。对此,罗绍海老人不服,上诉至常德市中院。12月10日,常德市中院已开庭审理此案。

  这起拖了4年多的“民告官”案,在已经作出的判决中,罗绍海赢了官司,却得不到赔偿;有关部门行政违法,却未纠错承担责任。对此,法律界有关人士发表了看法。

  一级律师翟玉华:

  区农办存在侵权应赔偿

  武陵区法院判决认为,武陵区农办参照常德市《关于公有住房售后退房、换购房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将罗绍海享有的66%房改房产权作价6233.7元回购,价格基本合理,回购款抵减了罗绍海所欠区农村基金会借款,虽然申请注销、变更产权存在行政违法行为,并没有侵犯罗绍海财产所有权的主观过错,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早在2010年,武陵区法院和常德市中院就先后裁定,注销罗绍海房产的行政行为违法,但未因此产生直接财产损失,不支持赔偿。

  为罗绍海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袁志鸿表示,区农办未得到产权共有人罗绍海同意,或法院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擅自作价回购房产抵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侵害了罗绍海对自己房产的处分权。

  武陵区农办有关负责人解释称,当时基于农村基金会清欠的特殊情况,采取“回购”的工作方式存在瑕疵。但他认为,是常德市房管局变更了罗绍海的产权,区农办并非行政违法主体,不存在赔偿问题。

  记者就此采访了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一级律师翟玉华,他认为,武陵区农办的行为是“替人放牛,却卖了人家的牛”,还推卸责任。区农办无权处分他人产权,其以“退回原购公房,以退房款抵偿基金会欠款”为由,向常德市房管局申请注销、变更罗绍海的产权,侵害了罗绍海的财产所有权,是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常德市房管局根据区农办的申请,在共有产权人未到场或授权的情况下,仅办理了一个产权变更登记的手续,行政程序上违法,但非侵权人,可以撤销变更进行纠正。

  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张维杰:

  常德市有关部门做法错误

  罗绍海夫妇于1993年底用多年积蓄5819元购买的这套占66%产权的房改房,面积56.36平方米,是其唯一住房,一直住到1999年12月被告知需腾房拍卖抵债,夫妇俩才搬出,迁回老家沅江市租房居住。14年来,夫妇俩颠沛流离,无固定居所栖身。今年76岁的罗绍海患严重冠心病,多次拖着病体四处奔走,诉求讨回房产,以求晚年安居。

  其房屋被作价回购,又被变更产权,卖给他人。对此,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张维杰指出,常德市有关部门的做法是错误的,违背了国家政策。即便罗绍海夫妇为了还债,同意回购变卖或由法院拍卖自己唯一的住房,有关部门或法院也不能认可,因为国家有责任和义务保障居民的基本居住权,任何行政部门(法院)都不能把居民从其唯一住房中赶出去,变卖其房产抵债。

  对此,翟玉华律师也称,即使居民欠再多的钱,法院也不能拍卖其唯一住房,必须保障其基本生活。对于罗绍海的索赔,他认为,鉴于房屋已变卖,事情不可逆转,而常德市《关于公有住房售后退房、换购房有关问题的通知》早有政策,所购公有住房住满5年后一律进入市场,应按照罗绍海夫妇腾房时的市场价格,将其66%的产权折价赔偿。这些年罗绍海夫妇因失去住房所造成的损失,也应依法评估。(本报记者 谭登)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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