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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偏见何以影响司法

2014年12月24日 09:47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一旦法官被偏见所左右,那么诚如现实主义法学的巨擘弗兰克所言,“判决结果将碰巧依审理案件的法官的个性而定”。为了实现司法公正,维持判决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摒弃偏见应成为每一位法官的道德自觉

  □张少波

  1947年,现实法学派的代表作家阿诺德在耶鲁大学法学院的讲堂上大肆宣扬法官只根据其偏见做出判决。当时,一位学生打断了他的演讲,问道:“您本人在法官任上是否就如此行事?”阿诺德沉思片刻后回答道:“在课堂上我们可以坐而论道,剖析法官的行为,但是一旦黑袍加身,坐在高高的法庭上,被人尊称为阁下,就不得不相信,你是在根据某种客观标准行事。”

  美国法学家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援引了这则故事:不仅用来驳斥现实法学派将司法判决作为法官根据偏见“进行一项解决问题的试验”的观点,而且用以申言法官的偏见对于激发公众对法律的矢志不移的忠诚的危害——“破坏了司法判决的可预测性”,进而“背离了公民守法所最终依赖的信实性”。

  在美国、加拿大等普通法系国家,为了确保案件得到不偏不倚、客观公正的审理,偏见被分门别类并有针对性地进行规制。不同国家的法治文明血脉相通,司法实践也有诸多相似。普通法系关于偏见的分类,一定程度上也符合我国的司法实践。

  首先是利害偏见,即法官与当事人、证人或其他涉诉人员具有直接或间接的亲友、利益等关系,导致诉讼中可能偏袒一方而歧视另一方。该类偏见与我国程序法规定的回避的适用情形颇为相似。

  其次是普通偏见,即法官对某一类人员或案件存在较为固定的信念,从而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如历史上长期存在的种族或民族偏见。又如,基于涉诉者不同外貌、体征、衣着、气味、谈吐、财富等状况而产生的左右案件处理程序或结果的成见。

  最后是特定偏见,即由于受新闻媒体、公众舆论等案外因素影响而形成的关于案件处理结果的倾向性观点。进入“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新媒体时代后,特定偏见更容易形成。如药家鑫案中民众基于泛道德主义立场所表达的涉案舆论对法官的潜在影响。

  阿诺德将偏见对司法判决的影响夸大到难以自圆其说的程度,自然经不起普通学生的诘问。但其观点却体现了一种“片面的深刻”,因为偏见影响乃至决定判决结果的现象的确客观存在。美国法学家布莱克研究发现,“在美国最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是一名黑人杀死一名白人,其次是一名白人杀死一名白人,再次是一名黑人杀死一名黑人,最后是一名白人杀死一名黑人。”正是由于偏见的存在和影响,伯尔曼才以法学家特有的敏感惊醒法官摒弃偏见,筑牢法律信仰的坚实基础。

  在马克斯·韦伯的设想中,理想的司法模式犹如一台“自动售货机”,一端输入案件事实,另一端根据法律规范吐出判决。然而,理想与现实总是充满张力。案件输入与判决输出之间必然存在一个认识加工通道,其间不仅有三段论推理,更有法官的理性、直觉、偏见等各种力量的博弈。偏见正是通过左右认识加工环节而对司法判决施以影响。

  法官的偏见可能左右事实认定。司法是一项复杂的认知活动,判决结果的真理性建立在事实认定的准确性之上。但事实已经发生,法官不可能将历史的时针拨回到案发之时,而只能依据证据和庭审进行盖然性判断。法官的偏见可能使其将注意力和兴趣点集中于某一争议焦点,忽视攸关全局的重要问题,导致方向性失误;也可能使其下意识或无意识地遗漏某一类证据或证据的某些方面,过滤掉诉讼一方或双方的陈述细节,在信息不充分时形成错误的内心确认。有研究结果表明,对猥亵儿童深恶痛绝的法官,很可能作出对有前科的被告人不利的判断。

  法官的偏见可能影响法律适用。对公正判决而言,正确适用法律与发现案件真实犹如鸟之两翼,不可偏废其一。而法官的偏见则可能偏废法律的适用:一是影响法律选择。囿于理性和精力的限制,面对万花筒般的案件,法官不可能对浩如烟海的法律条文进行条分缕析,而只能依靠经验积累、职业敏感甚至司法直觉进行快速捕获。这些非理性因素极易受到偏见的左右,导致法律选择失准。二是影响法律解释。每一次的法律适用都必然伴随着解释。在事实认定出现偏差时,法律解释可能异化为论证谬误的策略。“法律解释营造了一种假象,法官用以确定某种判决方案的功利性权衡被装扮为寻求法律真实含义的智识追求。”(苏力语)三是影响自由裁量权行使。法律自制定之日起,已经落后于社会现实。为了弥补法律的滞后性和刻板性,必须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在“确保判决符合生活智慧”(卢埃林语)的同时,也为偏见影响司法预留了空间。譬如,同样的酌定情节,在同一法官之于不同被告人或不同法官之于同一被告人时,均可能对量刑产生截然不同的影响。

  法官的偏见还可能颠倒推理过程。法律形式主义者认为,判决结果完全依照“理性——分析”的三段论模型推导出来,即从作为前提的法律规则或原则出发,将其适用于案件事实,再得出结论,此所谓正向推理。但在偏见的作用下,司法过程可能因果倒置为逆向推理:结合案件事实之一面,在偏见的作用下形成初步结论,然后再去寻找支撑结论的规则。由于逆向推理下事实认定可能出现偏差,故紧随其后的法律适用、判决结果可能与公正渐行渐远。现实主义法学家哈奇森详细描述了逆向推理的过程:“在审核所掌握的案件材料并加以深思后,就进行想象力的演出。沉思原因,等待感觉,了解问题的直觉的闪光,成为问题和决定的闪光连接器,并在对司法脚步来说最黑暗的道路上,照出沿途的闪光……在感觉出或预感出决定时”,为决定找一个理由。

  不同法官的偏见不尽相同,同一法官的偏见也可能因时因地而异。一旦法官被偏见所左右,那么诚如现实主义法学的巨擘弗兰克所言,“判决结果将碰巧依审理案件的法官的个性而定”。为了实现司法公正,维持判决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摒弃偏见应成为每一位法官的道德自觉。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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