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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大学生打伤人 受害者要求其父母垫付被驳回

2014年12月28日 09:40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年满18周岁的大学生没有经济收入来源在致人损害时,其父母是否应该承担先行垫付责任?几天前,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判决刘某赔偿王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71.34元,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父母承担垫付责任的诉讼请求。

  1月19日,成年大学生刘某因琐事与同村的老人王某在发生争吵后相互拉扯,造成王某受伤,住院5天,经法医鉴定王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王某为此花去医疗费1500余元,故王某的家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2355元,并且要求刘某的父母承担承担垫付责任。刘某父母以其子已成年为由,拒绝承担垫付责任。

  安福法院审理后,作出了如上判决。

  对于该案的判决,法官庭后指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的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刘某作为一名成年大学生,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刘某作为成年大学生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所以刘某的父母无需承担垫付责任。

  虽然现实中大部分子女上大学的费用仍由父母支付,但是这只是我国社会一种普遍存在的道德义务,只能认定是家庭成员间的互相帮扶或赠与,不应认定为是履行法定的义务。既然父母对于上大学的子女不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那么,刘某的父母就不应当是其抚养人,所以,刘某的父母无需承担垫付责任。

  □本报记者郭宏鹏本报通讯员刘清林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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