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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猪场被关闭未获行政补偿 3名业主起诉政府

2015年01月21日 10:11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

  谢岗镇镇长胡毅峰(前排左三)正在法庭上陈述意见(前排右三为市农业局局长张永忠、右二为市环保局局长方灿芬)。记者 范琛 摄

  因经营的养猪场被关闭而未得到相应补偿,3名养猪场业主将东莞市政府、谢岗镇政府、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国土局一并告上了法庭。20日下午,该案在东莞中院开庭审理。3名养猪场业主要求5被告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行政补偿责任。被告则认为,原告的养殖场属于违法经营,不属于相关法规规定的应予行政补偿的范围。

  原告 养猪场被关闭未获行政补偿

  在20日的庭审现场,谢岗镇镇长胡毅峰、市农业局局长张永忠、市环保局局长方灿芬均亲自到庭应诉,市法制局一名负责人到庭,市国土局委托代理人到庭。

  3名养猪场业主原告称,2012年12月6日,谢岗镇政府向原告刘某钦、彭某平、吴某庭等养殖户发出《关于彻底清理违规畜禽养殖场和坚决制止违章搭建临时建筑的通告》,声称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生猪生产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等文件,原告所属养猪场属畜禽禁养区,属于违规养殖场,要求原告限期关闭。

  在谢岗镇政府向原告发出通告之前,谢岗镇政府所属的市环保局谢岗分局也在2012年9月13日向原告刘某钦、彭某平发出《关于按期关闭转移东莞市谢岗恒昌养殖场的通知》,要求原告限期清理所属养猪场,但不给予任何补偿。据悉,东莞市从2005年起开始“四清理”,目标是在2009年后在东莞全面禁猪,进而关闭了大量的养猪场,并对养殖户给予了一定的补偿。2012年5月由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国土局联合出台《东莞市生猪生产规划(2012—2020)》将东莞划分为适养区,限养区和禁养区,三名原告所属养猪场区域谢岗镇在这次规划中被列为禁养区。

  3名业主称,其养殖场在建时是属于当时政府提倡和引进的“三高”农业项目,当时并没有违反国家包括东莞市有在关农业、养殖、规划、环保的规定,在建时有土地、农田、猪场、鱼塘承包或租赁合同,所属养猪场还被广东省农业厅认定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在2005年开始的“四清理”中,原告所属养猪场因规模及所处位置符合当时政府核准保留的暂缓清理户,但其未获得有关补偿。

  3名业主提出,其所属养猪场被告强制关闭,而东莞周围的地区如增城、惠州等地也在禁养猪之列,由于各地要处理的猪存量太大,市场无法消化,只能降价处理,一头出栏的猪在200斤左右,要赔200元到300元,仅此一项规模大的养猪场就要赔上百万元,几百万元建设的场房被拆除后损失殆尽,上百万元的设备只能按废铁处理,造成的损失巨大。

  原告刘某钦、彭某平、吴某庭提出,其财产损失金额分别为675.3万元、1670.8万元、81.44万元。因原告无法获得具体的补偿标准和方案,现诉求暂以10万元计,并要求被告提供具体的补偿标准和方案,以确定最终的请求补偿金额。

  被告 养殖场违法经营不在补偿范围内

  针对原告提出的质疑,市环保局局长方灿芬认为,原告的养殖场没有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没有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也没有领取排污许可证。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法规的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并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领取《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但3名原告从事畜禽养殖活动以来,从未向市环保局提交过环保审批的申请,配套建设任何污染治理设施,领取排污许可证,更没有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

  市法制局负责人认为,市环保局谢岗分局和谢岗镇政府曾分别于2005年和2007同意原告暂缓清理养殖场,是根据市政府的文件规定,尽量减少养殖户的经济损失所作的暂缓措施,并非为原告养殖行场设定行政许可,认可其养殖场经营合法。且原告的养殖场属于违法经营,不是因政府规划调整导致其无法经营,不属于《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的应予行政补偿的范围。

  市政府提交的答辩状中提出,原告提出的补偿请求也不符合市政府2005年设立的激励补偿条件,不能获得补偿。2005年“四清理”期间,对相关养殖场进行适当经济补偿的政策,是当时政府为了解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治理和众多养殖户的生计、转型问题,为2005年6月5日前签订关闭、搬迁或转营补偿协议的养殖户建立的激励补偿制度,并非法定的行政补偿,也并非长期的补偿制度。如原告2005年按政府要求关闭了养殖场,也可以享受相关补偿。但原告当时并无选择关闭养殖场,而是申请了暂缓清理,放弃了享受激励补偿。因而其提出的补偿请求没有相关法律依据。该案将择日宣判。(记者/范琛 通讯员/黎谢荣)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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