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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两兄弟无钱买房 电钻撬取款机盗窃

2015年01月21日 19:0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柳州1月21日电 (韦林汕 余阳)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1月21日通报,该市两兄弟用电钻、钢钎等工具撬自动取款机偷钱未果,两人因犯盗窃罪获刑。

  据公诉书显示,柳州市鹿寨县人李某飞因无钱买房,伙同其弟弟李某军通过盗窃银行自动柜员机中的现金来筹集购房款。

  2014年6月28日凌晨,李某军使用随身携带的水电钻、钢钎、钉锄、手套等工具,对位于柳北区沙塘镇新区秀丰路的中国农业银行自助银行加钞间的外墙和内墙进行打通,李某飞则在门外接应。

  经过连续四天的钻挖,2014年7月1日凌晨2时许,李某军打通墙体后,从墙洞爬进该自助银行放置3台钞箱保险柜的加钞间。当其使用随身携带的钢钎撬钞箱保险柜时,触发了报警器。李某飞在外听见报警器响后,打电话催促李某军出来,俩人一起驾车逃离现场。

  案发后,经现场勘验检查,公安人员依法提取了李某军遗留在案发现场的作案工具,于2014年7月9日将二人抓获。经核算,案发时中国农业银行自助银行加钞间的3台钞箱保险柜内共有现金人民币59800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军、李某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方法,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窃取目标,其行为均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被告人李某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经审理,柳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采用破坏性的手段盗窃,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1月21日,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李某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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