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教唆强奸受害人改口供称“谈恋爱” 均获刑
为帮朋友孙某某逃脱强奸罪责,李某等3人竟极力说服受害人郑小姐向公安机关改口供,说是她和孙某某之间是恋爱关系。日前,平潭县法院以妨害作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判处林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去年2月22日晚,孙某某和几个朋友到平潭“蝴蝶汇KTV”玩。孙某某酒后乱性,强奸了服务员郑小姐。郑小姐的同事得知后报警。
次日上午,孙某某的朋友陈某某(另案处理)与李某、郭某某找到“蝴蝶汇KTV”的经理林某,提出愿经济补偿郑小姐以便“私了”。林某同意,让KTV领班叶某(已判刑)联系郑小姐。
当晚,陈某某出面与郑小姐约定,郑小姐向公安机关改称系因与孙某某恋爱纠纷而报强奸案,撤案后由孙某某赔偿3万元给郑。此后,孙某某与郑小姐签订了协议书,同时口头约定,郑小姐若因此被关押则由孙某某给予经济补偿。后陈某某替孙某某向李某借款3万元交给林某,约定待事情解决后再由林某交给郑小姐。第二天,郑小姐在叶某等人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改口供。
公安民警要求她想清楚再说,并告知她报假案的法律后果。最后,在公安机关的再三教育下,郑小姐终于说出了事情真相。
平潭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林某、郭某某为帮助他人逃避法律追究,以贿买的方式,指使他人作伪证,妨害了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作证罪。鉴于3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仅是居间联系、出谋献策,作用相对较小,且能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均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记者 陈鸿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