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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透过最高检禁令看司法不良潜规则

2015年01月28日 10:24 来源:成都商报   参与互动()

  日前,最高检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严肃纪律作风的规定》,明确提出严肃纪律作风“15条禁令”,譬如:严禁违反规定过问、干预其他检察官、其他检察院或其他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为案件当事人说情;严禁私会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代理人、申诉人、亲友及特定利害关系人;严禁违反规定向案件当事人推荐特定律师作为本人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要求、暗示当事人更换律师等等。

  熟悉司法运作环境的人都能看得出来,最高检此次出台的“15条禁令”,其实是对司法不良潜规则的一次集中起底。可以说,这套潜规则已运行很久,有些东西早已心照不宣,根本不需暗示,大家都是“你懂的”。比如请律师,即便办案人员不推荐,一些当事人也会通过各种方式主动探听哪些律师与这些办案人员“走得近”。这些诸多潜规则的背后是一张张复杂的人情网和利益网,败坏着司法生态,威胁着司法公正。所以,最高检此次出台的规定,不是简单的禁令,可以说是对“潜规则”的宣战书。

  “15条禁令”中,干预办案、说情、会见当事人,这些大都早有禁止性的规定,此次不过是重申、强调,但严禁推荐律师、暗示当事人更换律师颇有新意。任何腐败中都有一些关键链条,扮演着利益输送,协调沟通的角色,比如很多官员腐败中,商人往往就是关键链条。司法腐败同样如此,虽然很多律师是不得已,但卷入其中的大有人在。只是司法领域的腐败更具隐蔽性,暴露得还不多,制造出了冤杀错杀案件,容易暴露,但在少判轻判案件中则很难发现。若较真起来,在司法领域掀起反腐风暴,恐怕很多律师会牵连其中。

  最高检将检察官与律师间的潜规则列入禁令,还只是开了一个头,要消除那一系列潜规则,在检察官与律师间建立起清白无染的防火墙并不是件容易事,除了行政性的禁令和法律规范外,更重要的是有效的行动。就像反腐一样,制度早已存在,要真解决问题,还是要靠反腐行动。

  潜规则与明规则的本质区别,正如人治与法治的区别。法治有一项基本原则,就是公开性,法律条文要公开,司法运行规则和程序要公开,案件进展和办理过程要公开。换句话说,法治就是明规则主宰一切,任何潜规则都是反法治的。司法机关要严格践行法治,真正成为社会正义的主持者和守护者;司法机关要恢复和维护司法威信,让自身获得尊重……都必须反潜规则,办案人员所有的话、所有的事都能在台面上过堂,见得了光,经得起检验。

  “15条禁令”虽以严肃纪律作风为由头,但其意义绝不仅仅在纪律作风方面,其最大的意义在于检察机关必须践行法治、回归本分,维护好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李迎春 成都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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