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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芊非法行医案”辟谣半年 谣言再起遍布朋友圈

2015年01月29日 18:2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南京1月29日电 (记者 申冉)曾经造成轩然大波的“李芊医生救人被南京法院判非法行医要赔偿”的网贴,至今已被辟谣半年有余,这样一件荒谬不堪、混肴是非的假消息,却持续不断地在海内外互联网和朋友圈中流传,最高阅读量甚至达到了几万人阅读转发。29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得不再次发表声明澄清。“传谣转发过万,辟谣一转没”这样的尴尬境况,让人深感忧虑和无奈。

  29日下午,南京中院在其官方微博“南京V法院”上二度发表声明对“李芊非法行医案”进行辟谣。

  声明首先回溯了整个谣言在网络上的“发酵”过程:去年6月27日晚7时,一条“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李芊医生列车助产救人被南京法院认定非法行医而判赔偿”(下简称“李芊非法行医案”)的帖文在微信朋友圈流传,并引发快速传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立即组织核查,确认该帖文为凭空捏造的虚假信息。据此,该院于次日上午8点通过官方微博、微信发布《关于网传医生列车救人被认定非法行医的声明》,并通过新闻媒体澄清事实,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调查,谣言编造者系河南省新乡市妇幼保健院院长助理尚林辉。后南京公安官方微博发布消息,造谣者尚林辉已被河南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在声明中南京中院再次重申辟谣,“近段时间,这条帖文又再度在微信朋友圈及网站流传。一些微信公号和一些网站不尽把关、管理责任,对可以在很短时间内即可查实的谣言不予核实,不负责任,再次发布、转发该谣言,使谣言再次扩散并有继续扩大之势,损坏了我院的声誉。对此,我院再次声明:‘李芊非法行医案’纯属凭空捏造。”

  该院呼吁:“《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有害信息的,将受到法律追究。我们希望有关网站、微信公号、微博等传播载体要尽到管理、审查责任,不发布、不传播谣言,促进和维护互联网健康发展。我们呼吁各位关心法院工作的网民,不信谣、不传谣,抵制虚假信息,营造诚实守法的社会环境。南京两级法院真诚欢迎社会各界的监督。”

  南京中院法官栗娟在采访中,对于网络谣言的反复出现表示困惑:“当时辟谣的新闻已经通过各大媒体广泛播报,不知为何半年之后这条谣言再次出现,甚至又被广大网友认为是真人真事。”

  让她最为愤怒的是,自己曾经多次向很多发布这条谣言的微信公众号投诉和举报,竟然被很多公众号以“证据不足”为由拒绝删帖,“半年前我院的澄清声明和谣言制造者被抓的消息至今还是可以看到的,不仅法院的官方网络平台发布了,所有权威媒体也进行了报道,这样明显的事实证据,何来证据不足?还需要我们提供什么证据才能删帖和辟谣?”

  “这条网贴捏造事实,混肴是非,对我院的声誉及司法公信力造成了非常严重的损害,对社会道德也是一次很大的冲击和破坏。”南京中院宣传处处长赵兴武在采访中也对此表示愤慨,“不仅制造谣言者触犯了法律;在已经被澄清过的情况下,竟然还反复传播这条谣言的网络平台,也对谣言造成的巨大伤害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在网络上谣言制造、传播法律责任小、犯法成本低,让造谣者肆意妄为,受害者苦不堪言。对此,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易波呼吁,目前,对于在微博、微信上散布谣言,民事、行政、刑事法律都相应作出了规定,完全可以对造谣者予以法律制裁。他强调,“不论何时,受害人或受害法人都可以主张民事赔偿。”

  除了对谣言制造者的法律制裁之外,对于传谣的网络平台该如何投诉,易波介绍,也有与之相关的法律规定,“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5条就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危害国家安全、民族团结、宗教政策、侮辱诽谤他人的信息;此外,第二十条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此外,对于谣言受害人要求公众号删除谣言贴的诉求,如果公众号推脱、拒绝删除谣言,不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易波建议,谣言受害方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视情况追究行政、刑事或者民事责任。情节是否严重的认定标准,可以参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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