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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玩2元“斗地主”被拘3天 警方被判赔600多元

2015年01月30日 15:26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

  41岁的湖南常德人罗某保或许压根儿没想到,他在广州火车站和另外两个人玩两元一把的“斗地主”,竟也被公安机关拘留3天!记者29日从广州中院了解到,在罗某保起诉涉案公安机关后,广州中院二审改判公安机关返还已收缴的资金257元,并支付罗某保被违法拘留三天的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602.07元。

  广场玩“斗地主”被拘

  2013年12月9日11时许,罗某保与王某某、陈某某在广州火车站西广场出站口西侧栏杆旁的空地上用扑克牌“斗地主”,约定一把2元、遇到“炸弹”则翻倍。

  “打牌是以娱乐为目的,2元一把主要是为了凑够买三瓶水的钱。”事后,罗某保回忆说。

  在打扑克牌的过程中,三人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的执勤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罗某保身上查获人民币257元,从王某某身上查获人民币26元,从陈某某身上查获人民币126元,共计人民币409元,并缴获扑克牌一副。

  随后,公安机关向罗某保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罗某保处以行政拘留三日,收缴赌资257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罗某保的工作单位是羊城某旅游公司。

  询问笔录则显示,三人因为经常在广州火车站广场拉客而相互认识,事发当天三人在聊天过程中临时起意开始打扑克牌“斗地主”,共打了两把,罗某保输了2元,王某某赢了8元,陈某某输了6元。

  维持复议一审也败诉

  罗某保对这一处罚决定不服,向广州市越秀区政府申请复议。2014年2月17日,越秀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罗某保仍不服后,起诉到广州市越秀区法院,请求判决撤销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赔偿他被扣留期间经济损失990元并出具书面道歉书。

  广州市越秀区法院一审认为,罗某保在广州火车站公共场所进行赌博,在赌博过程中直接用现金计算输赢并引起他人围观,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公安机关认定其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法院判决驳回罗某保的诉讼请求和赔偿请求。

  终审改判属娱乐活动

  罗某保不服判决后上诉。广州中院二审认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赌博行为至少应符合三个条件:客观上有赌博行为,即靠偶然性来决定输赢,并由赢者取得一定数量的财物;主观上必须以营利为目的;三是为赌博提供条件或赌博赌资达到较大以上。

  对比罗某保的行为,法院认为,罗某保等人在玩扑克牌时,一次输赢10元左右,而且罗某保有工作单位,同时他称是在聊天过程中临时起意打扑克,所以无论从金额大小,还是起意的临时性判断,均不能推定罗某保是以营利为目的。另根据现场检获情况,参与扑克牌活动的资金从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人均一百余元,而广州市2013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808元,从合理性原则判断,罗某保等人的打扑克,明显不属于“赌资较大”,而是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活动。

  广州中院据此认定并作出判决:罗某保等人进行的打扑克牌活动属于不以营利为目的、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违法行为。

  专家:避免机械执法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刑法学教授徐松林昨晚接受羊城晚报专访时,支持了广州中院的判决意见。他表示,该案对于执法机关准确把握法律精神,避免机械执法具有借鉴意义。

  徐松林说,类似小额的如一元两元钱的斗地主、打麻将,明显属于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符合中国国情的大众娱乐活动,这种活动如果被认定为违法,进而被治安处罚,显然不符合民众习俗,也不符合国情,老百姓也不会认可。记者董柳报道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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