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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爹生病花钱 已过继出去的儿子不管被告上法庭

2015年02月05日 14:06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

  “我是你亲爹,把你养大成人,你凭啥不给我支付医药费?”“我早就过继给大伯了,我没有义务赡养你了。”一边是八旬老父的接连质问,另一边是儿子的强硬反驳。日前,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判决,儿子应履行赡养义务,每月向亲生父母支付扶养费,分担医疗费。

  纠纷 亲爹生病花钱,过继出去的儿子不管

  日前,济南市长清区的胡某友被自己的亲生父亲胡某下告上法庭,原因是儿子不肯为父亲支付医药费。

  已年过七旬的原告胡某下共生有两男三女,长子胡某友(即本案被告,1957年生),次子胡某才,长女胡某英,次女胡某凤,三女胡某荣,现均已成年。

  “我是你亲爹,我老了,你凭啥不给我支付医药费?”胡某下诉称,2009年他因前列腺疾病花费24752.59元,均由他本人及其他子女借款支出。大儿子胡某友不履行赡养义务,对他不管不问,所以,他才忍痛将大儿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支付每月200元赡养费,住院医疗费承担二分之一,今后医疗费承担二分之一。

  “我早就过继给大伯了,对你没有赡养义务。”法庭上,胡某友也不甘示弱,他辩称自己28年前就已被过继给大伯胡某春,与无配偶无子女的大伯形成继父子关系,因此对亲生父亲已没有赡养义务。

  判决 每月都要向生活困难的亲爹付赡养费

  长清区人民法院查明,早在1986年3月,被告胡某友为了伯父今后的生活保障,双方确实签订了供养协议书并经长清县公证处做了公证。除了这份伯侄之间的供养协议外,法院还查明了胡某友和胡某下父子之间的养老协议,这份签订于1980年的协议实际上是一个分家证明,其中载明,胡某友(当时已婚)和二弟胡某才(当时未婚,待婚后)每年应分别向胡某下交付多少斤养老的小麦和玉米、多少生活费,甚至连红白喜事各交一半都写得清清楚楚。

  这两份协议到底哪个说了算呢?长清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现原告已年迈,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被告胡某友作为原告之子应当履行赡养义务。并且“过继”的供养协议书签订时,原告已将被告抚养成人,因此被告负有赡养原告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200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原告所花费的医疗费,应根据其赡养人数合理分担。

  律师说法 是否构成收养关系是判案的关键

  齐鲁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陈瑞福对该案分析说,“过继”是个民间术语,关键是看能不能构成法律上的收养关系。如果构成收养关系,那么胡某友就跟亲生父母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了,即便亲生父母尽过一定的抚养义务,胡某友也可以不承担赡养义务。如果不构成收养关系,那么胡某友必须赡养亲生父母。

  那么,胡某友跟伯父到底是否符合收养关系呢?陈瑞福说,1992年我国收养法才正式实施,胡某友被“过继”时尚无该法。一般来讲,如果过继发生在收养法实施之前,且双方存在扶养关系,则可默认为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收养关系,否则就不符合收养关系;如果过继发生在收养法之后,且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则不论双方是否存在扶养关系,均不具有法律认可的收养关系。

  “但是,胡某友过继给伯父时已经29岁了,其亲生父母已经完全将他抚养成人,而且双方存在养老协议。”陈瑞福说,从判决来看,法院并未按照收养关系处理,而只是认为,胡某友与伯父存在供养协议,两个协议的权利义务关系均客观存在,并未发生冲突。记者 宋立山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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