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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国蓉涉嫌授意违法发放贷款造成损失9亿余元案开审

2015年02月06日 12:5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重庆2月6日电 (郝绍彬 于渝 刘贤)中国银行重庆市九龙坡区支行原行长余国蓉涉嫌在发放贷款和出具金融票证的过程中,严重违反贷款法律法规,违法发放贷款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91743.5459万元。记者6日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院获悉,该院于5日公开开庭审理余国蓉涉嫌违法发放贷款案,将择期宣判。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国蓉于1990年1月至1998年6月担任中国银行重庆市九龙坡区支行行长。期间,余国蓉于1994年至1998年期间,在中国银行重庆市九龙坡区支行向重庆渝中实业总公司、重庆谊德实业有限公司等五个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和关联公司发放贷款和出具金融票证的过程中,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授意并伙同相关银行工作人员向上述公司违法发放贷款。

  截止1999年6月25日,上述五个公司欠中国银行重庆市九龙坡区支行贷款本金共计118067万元,截止2013年11月27日,已经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91743.5459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国蓉身份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余国蓉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违规发放贷款的事实无异议,辩称违法发放贷款系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应认定为单位犯罪。此外,其辩护人还对实际造成的损失提出异议,公诉机关对此不予认可。

  重庆五中院于2014年11月27日依法受理该案,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合议庭于2015年1月19日主持控辩双方召开了庭前会议。

  鉴于该案案情重大复杂,重庆五中院将择期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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