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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原国企厂长会计涉侵占单位财产371万元受审

2015年02月06日 17:0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柳州市原国企厂长会计涉侵占单位财产371万元受审
图为庭审现场3名被告人 韦林汕 摄

  中新网柳州2月6日电 (韦林汕)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6日通报,2月5日该院开庭审理一起涉嫌侵占单位财产案件,原柳州市一国企的厂长和会计合谋,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单位财产371万余元。庭审中,三名被告人均对公诉机关指控存在异议,辩称未得到好处。

  据检方指控,被告人伍某良此前担任柳州市制毯厂厂长,张某英、林某华二人在该厂担任会计。2003年2月至12月期间,上述三人经预谋,在该厂改制进行资产评估时,通过隐瞒该厂帐户金额,转移钱财371万余元。2003年6月,制毯厂改制成柳州市久加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久加公司”)。三人将该笔资金转入“久加公司”账户上,用于发放职工安置费、补偿费、税费及股东津贴、红利等。之后,伍某良等三人为了逃避查处,将原来柳州市制毯厂改制前的部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采用火烧或碎纸的方式销毁,导致该厂会计资料、债权债务、资金的用途至今无法完全查清。

  公诉机关认为,伍某良等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在企业清算过程中,藏匿财产,事后又故意销毁会计档案,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妨害清算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

  庭审中,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伍某良等三人均表示异议。伍某良称,其并没有侵占单位财物,也并未得到任何好处。张某英称,其不清楚是否犯罪,也不是专业会计人员,对于一些会计知识并不清楚,只是按照领导的指示来做事。而林某华则称,其不认为自己侵占单位财物,由于单位几次搬家,一些会计凭证、会计档案、账簿等也存在遗失的情况,并不能说是其销毁。

  当日庭审备受关注,原制毯厂的50余名职工前来旁听。目前,该案在进一步审理,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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