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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违章建筑应当成为故意毁坏财物对象

2015年02月25日 09:53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

  违章建筑是指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虽经批准但批准的内容违法而占地所建、扩建或改建的建筑物。在实践中,有时会出现故意拆除他人违章建筑而引发纠纷的情形。那么,对这种私自拆除他人违章建筑的行为该如何处理?

  违章建筑未办理物权登记或违法进行登记,因此违章建筑人不能取得违章建筑的所有权。但构成违章建筑的建筑材料本身作为动产是合法的,应受法律保护。虽然违章建筑人不享有违章建筑的所有权,但由于其实际的管理与控制,也形成了一种占有。根据物权法第245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违章建筑能否成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侵害对象,在实践中也存在争议。笔者认为,违章建筑可成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侵害对象。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要查清土地权属、财物归属、违章建筑损失的鉴定依据是否客观。特别是在鉴定损失数额时,应当考虑建筑违章因素。违章建筑物本身是物的一种,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未依法认定、要求拆除之前,违章建筑建造者仍然对物享有物权法上的某些权利。但违章建筑物终究是不合法的事实存在物,不能仅仅因其建筑材料及附属设施、设备的来源具有合法性而否定其违法性,故侵害人赔偿的范围仅限于该部分财产的价值损害。违章建筑人主张的施工费、人工费等其他费用,预期利益、附加利益、市场升值利益等均不予保护,该部分主张是因行为不合法和目的不当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违章建筑人自己负担。(魏红娇 薛晓亮 李晓静 作者单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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