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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办案人员对家暴犯罪案件不得推诿或置之不理

2015年03月04日 11:29   参与互动()
官方:办案人员对家暴犯罪案件不得推诿或置之不理
    3月4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发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相关情况。中新社发 李慧思 摄

  中新网3月4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杨万明今日表示,办案人员要切实改变“家庭暴力属于家务事”、“清官难断家务事”、“公权力不宜介入”的观念,要秉承积极干预的立场,对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不得推诿或者置之不理。

  最高法等四部门今日举行发布会,发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意见》及公布典型案例。

  中国新闻网记者提问,在家暴案件中受害人往往面临举证难的问题,有时候只有口头陈述或者即便上医院看了也不能证明伤是家暴造成的。公安机关在办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在证据收集方面有何要求?《意见》指出将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实施特殊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请问这一原则将通过哪些具体措施来保证?

  公安部刑侦局打拐办副巡视员陈士渠对此表示,家庭暴力犯罪具有案发周期较长、证据难以保存、被害人处于相对弱势、举证能力有限、相关事实认定困难的特点。公安机关在办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时候,要充分全面地收集、固定证据。除了收集现场物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外,还应当注意及时向村委会、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妇联、共青团、残联、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单位、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及被害人的亲属、邻居等收集涉及家庭暴力的处理记录、病历、照片、视频等证据。一句话就是要充分全面地收集证据来确认他违法犯罪的事实。

  陈士渠称对特殊群体的特殊保护。《意见》中都有明确规定,这里不再重复。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是更加弱势人群,公检法司四家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对弱势群体应该予以更充分的保护。

  杨万明表示,家庭暴力有一个特点,往往都是家庭成员当中强势一方对弱势一方的侵害,所以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这些弱势群体就成为了《意见》特别保护的对象。在《意见》起草过程中,对这些群体进行倾斜,明确了一些特殊保护措施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杨万明表示,这些特殊保护措施体现在六个方面:

  一是强调代为告诉制度。人民检察院对符合条件的,没有告诉能力或者不敢告诉的被害人,代他们向法院提起告诉。这些被害人主要是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关于这方面的具体情况,各位有需要的话还可以向高检的同志进一步了解。

  二是临时安置措施。家庭暴力发生后,对施暴人可能会采取措施,施暴人可能被拘留,如果家里还留下了孩子无人照料,办案机关必须通知并协助有关部门对孩子进行安置,不能放任孩子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

  三是充分运用强制措施和禁制令。强制措施是办案过程中采取的,禁制令是法院在宣判时同时宣告的,目的都是防止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施暴人被取保候审或者是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办案机关根据被害人的申请,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责令施暴人不得接近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这样就把未成年人与施暴人从空间上隔离开,切实保证未成年人免受家庭暴力的侵害。

  四是加大法律援助力度。《意见》强调对于被害人是未成年人、老年人、重病患者或残疾人等,因为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帮助他们申请法律援助。

  五是明确了虐待、遗弃罪的入罪标准。《意见》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实施较为严重虐待行为的,属于虐待情节恶劣,以虐待罪论处。遗弃罪保护对象本来就是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所以《意见》明确了遗弃情节恶劣的四种情形。这对于保护老年人、未成年人等被害人具有特殊重要意义。

  六是告知可以申请撤销施暴人的监护资格。人民法院、人民检察官、公安机关对于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告知被监护人或者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员和单位,由他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杨万明指出,这六个方面体现了《意见》对于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特殊保护,对于保护这些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一些被害人长期遭受家庭暴力以后求告无门、无计可施,对此,杨万明指出,解决这些问题正是制定《意见》的主要考虑。当被害人受到家庭暴力严重侵害的时候,公权力一定要及时介入,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他们的人身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发布《意见》,建立起四机关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的联合应对机制。为解决受害人求告无门的问题,《意见》从三个方面做出了强调。

  一是把加强司法干预作为基本原则,要求办案人员切实改变“家庭暴力属于家务事”、“清官难断家务事”、“公权力不宜介入”的观念,要秉承积极干预的立场,对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不得推诿或者置之不理。

  二是明确了四机关各自的职责。公检法司四机关在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中各自该负责什么,案件到了各个机关分别该怎么处理,程序上如何进行,被害人利益如何保护,在《意见》中都做了明确规定。

  三是提出首问负责的要求。不管被害人向公检法哪个机关报案,首先接报的机关都应当受理,问明案件情况,决定是否立案。如果符合立案条件就应当及时立案,如果不符合立案条件应当将意见移送给其他的主管机关。比如说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但依照法律不归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就应当告诉被害人去法院提起自诉,并且要把案件移送给人民法院。如果存在紧急情况,比如被害人受伤很严重或者施暴人正在实施家庭暴力,接报机关必须先联系医疗机构救治被害人,或者采取措施制止家庭暴力,然后再按照程序进行处理。

  杨万明指出,家庭是人间亲情的栖息地,也是人身安全的避风港,它不应该成为家庭暴力的场所。司法机关积极履行职责、及时干预家庭暴力,对于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会发挥积极的作用。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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