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别人开浴室组织卖淫346次被封 男子帮顶雷被判刑

2015年03月19日 11:52 来源:法制网  参与互动()

  两名男子想通过开浴室并组织卖淫的方式进行牟利,为逃避打击,二人商议以尿毒症患者陆某的名义领取营业执照,并要求陆某一旦浴室存在违法犯罪行为被公安机关查禁,陆某要承认自己是浴室的老板,并答应给陆某每月1300元的好处费。然而,当公安机关的真的来查处时,陆某居然坚称自己是浴室老板,包庇他人。

  日前,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3名组织卖淫者判刑的同时,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出借身份的被告人陆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在一年多的时间里,这个卖淫团伙共组织卖淫346次,每次价格为200元,其中卖淫女每次得90元。

  被告人陆某系一名尿素症患者。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沙某欲通过开浴室并组织卖淫的方式进行牟利。为逃避打击,被告人沙某与被告人龚某商议以尿毒症患者被告人陆某的名义领取营业执照,并要求被告人陆某一旦浴室存在违法犯罪行为被公安机关查禁,被告人陆某要承认自己是浴室的老板,同时答应给被告人陆某人民币1300元/月的好处费。被告人陆某见有利可图,遂同意被告人沙某以其名义办理营业执照。

  2011年底,由被告人沙某出资在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开设了浴室,并以被告人陆某的名义领取了营业执照,被告人龚某在被告人沙某不在浴室时负责管理浴室。

  为逃避公安机关的查处,被告人龚某等在浴室二楼负责将卖淫女卖淫的账单输入电脑,凡是卖淫的账单统一在电脑记账系统的港式按摩一栏输入人民币60元,再输入人民币15元的浴资,总共显示消费人民币75元,接着由底楼收银人员实际收取嫖资人民币200元。

  2012年底,被告人沙某还安排被告人骆某组织多名卖淫女在该浴室内从事卖淫活动,并由被告人骆某对该浴室的卖淫女进行统一管理。被告人沙某每次提成卖淫费用人民币100元,被告人骆某提成卖淫费用人民币10元,卖淫女每次分得卖淫费用人民币90元。

  为加强对卖淫女的管理,被告人骆某还制订了管理制度,要求各卖淫女有事不到岗必须请假,给客人倒水时不准争抢,填写卖淫账单时直接在账单港式按摩一栏打钩,不写价格等。每天下班后,被告人骆某等将各卖淫女的卖淫所得分发给卖淫女个人。被告人沙某在浴室外墙安装专门的管道方便卖淫女集中处理避孕套,并在浴室安装装有锁具的门。

  2013年1月21日晚,公安机关在该浴室查禁卖淫嫖娼活动,当场抓获卖淫女3人、嫖客3人,搜得记账用的电脑等物品,并在电脑记账系统中调取到2013年1月5日至21日卖淫活动记录共计346次。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找被告人陆某了解情况时,被告人陆某坚称自己是浴室的经营者,以包庇被告人沙某。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明知他人组织卖淫,仍予以协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应予惩处。其与被告人沙某、龚兵、骆某等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陆某系初犯,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庭在对被告人沙某等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年六个月、罚金二万元至五万元不等的刑罚同时,对被告人陆某同时作出前述判处。记者马超 通讯员金永南

【编辑:王永吉】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