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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非法结汇买房被罚近百万 法院一审维持行政处罚

2015年03月25日 20:1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上海3月25日电 (陈静王治国)“有钱、任性”,是时下流行的网络语。不过,自个有钱是否真的就能“任性”花呢?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在上海用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买房出租,结果被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罚款98万元,因不服处罚,起诉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记者了解到,这是沪上首例非房地产类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外汇行政处罚案件。今天(3月25日上午),浦东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

  原告钰基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系香港股东控股的外资公司。据这家公司讲,他们和同属一香港公司的另外2家全资子公司共同租赁在上海市徐汇区南丹东路一大厦内,这栋楼破旧,且与宾馆、养生会所同楼,有损公司形象。为了改善办公环境,2014年1月24日,原告与案外人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购买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800号某室的房屋,价款为人民币1460万元。

  合同签订后,为支付购房款,原告两次以“支付首期购房款、第二期购房款”的名义,向上海银行徐汇支行申请资本金结汇,结汇金额分别为46万美元和180余万美元,用于支付购房款。

  所谓“资本金结汇”指的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金,通常由境外投资方以外汇汇入企业开立的账户,这部分资金在国内使用时需兑换成人民币。

  据悉,这个房子原先是带租约的。在购买房屋后,原告继续与原承租人斯考特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为2014年6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当年9月1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就原告使用资本金结汇购买非自用房屋的行为,罚款人民币98万元。

  原告认为,自己买房是为了改善办公环境,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没有必要依靠出租房屋牟利,没有违反法律的主观故意,因而不服处罚决定。在缴纳罚款后,原告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后,原告以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认定事实有误起诉到浦东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被告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在庭上辩称,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六条,自己有权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对原告的非法结汇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也是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在充分调查后作出的。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职权依据充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处理合法适当,请求予以维持。被告认为,原告是非房地产类外商投资企业,动用资本金结汇买房,且买房后用于出租而不是自用,违法故意明显,处罚并无不当。

  法官审理后认为,被告有权对原告的外汇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且履行了立案、调查、事先告知等程序,在作出被诉处罚决定后送达给原告,执法程序并无不当。

  法院认为,原告购房前,国家早已明令禁止非房地产类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在明知购买的房屋带有租赁合同的情况下,仍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办理资本金结汇用于支付购房款,继续与案外人签订租赁合同,具有违法的主观故意,客观上行为也已实施完毕,违法行为已经成立。因此,对原告“买卖不破租赁”的观点不予支持。被告认定原告的行为构成非法结汇,罚款98万元,占资本金结汇金额的7%,处罚恰当。

  综合本案情况,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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