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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界定科技成果含义 杜绝滥竽充数

2015年03月31日 09:27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今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提出,要增强立法针对性,推进立法精细化,不断提高立法工作水平。近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审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时,多位常委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认为,应明确界定科技成果含义,明确责任主体,增强法律可操作性,从而避免没有市场应用价值,甚至是虚假科技成果滥竽充数,保证国家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用到刀刃儿上。

  科技成果含义应有明确标准

  草案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在分组审议中,多位常委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认为应进一步明确界定科技成果含义。

  何晔晖委员说,草案该条定义不够清晰,建议对科技成果转化定义作进一步完善。一方面,要明确什么是科技成果,是由专利部门、应用部门还是专家学者来界定;另一方面,国外科研成果是否可以拿到国内来转化、生产和推广也应予以明确。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李登海对此表示赞同,他认为草案目前对科技成果的定义过于简单。科研成果在当今经济社会发展当中,特别是在市场竞争中,应具有什么特点,没有现实的要求标准。很多科研成果不符合市场竞争要求,成本高、风险大,没有市场竞争力,根本无法转化,甚至有的还是假成果。

  李登海以亲身经历解释说:“我是搞杂交玉米高产品种科研选育的,我们发现很多农业新品种科研成果由于生产成本太高或推广风险太大而无法转化,很多科技成果没有应用价值。目前一些科研成果不是按市场竞争标准研发的,而是某些部门或单位、机构、个人为自身利益想出来、编造出来的,有些成果只能用于申请项目经费、晋升职称,对这种无用科技成果进行促进转化就是劳民伤财,对国家和社会不负责任。因此应在草案中明确规定什么是真正的科技成果。”

  全国人大代表姚建民认为,要强化科技成果认定机制,减少成果转化资金游荡在“虚成果转化”中。他介绍,科技成果认定第一种是科学新颖性认定,如发明专利等;第二种是部门实用性认定,如产品鉴定;第三种是市场认定,目前还没有形成规范;最后一种是专家认定,如成果鉴定。目前专家认定比例最大,同时出现虚假成果的问题也最多,国家大笔成果转化资金集中在这个领域。

  “优秀成果面临的问题是保密和产权保护,其态势是不推自广。而那些关系成果、形式成果、实用性不强、效益不明显的成果,是怎么推也不会广的。成果市场认定是本法下次审议前面临的重大调研课题。”姚建民说。

  明确责任主体增强可操作性

  在分组审议中,多位常委委员指出当前草案中责任主体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

  龚建明委员说,本法共有51条,其中28条开头都用了“国家”二字,有的用得比较正确,有的则不必泛用。“国家”究竟是指国务院、全国人大、省政府、还是科技部,基层开展工作时对这一点的理解会很模糊。

  苏泽林委员对此表示赞同,他认为目前草案规定过于原则,建议修改得更实,同时还要明确主体责任。这部法律是1996年制定的,诸如国家建立、国家安排资金、国家制定标准等字样多。国家不能作为责任主体,如果不制定、不安排资金无法追责,所以责任主体要进一步明确。

  “目前草案政策性语言过强,不符合强调提高立法质量、立法精细化、要可操作可执行、主体和责任清楚的要求。”信春鹰委员也提出了相同意见。

  冯淑萍委员指出,现在草案中很多说法都是支持、鼓励、听取意见等,这些都没有具体内容。如何支持、如何鼓励、如何听取意见,没有下文,这会影响法律实施。

  韩晓武委员说,立法与政策性文件、领导讲话不同,要有可操作性。总则中有一些宣言性条款情有可原,分则中具体条款如果都是宣言性的,将来怎么落实、怎么检查这部法律落实情况?比如修改后的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保险品种,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保险服务。如果保险机构不开发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产品,是否违法,开发后有何好处?这些都没法落实,也没有办法检验。类似条款有许多,建议接下来修改时要认真斟酌,不能把一些文件中的政策性规定直接搬到法律中。

  加强与其他法律政策协同性

  除了法律可操作性问题,草案与其他法律、政策的协同性问题也引起了委员们热议。

  姒健敏委员提出,要明确在促进成果转化过程当中本法与其他相关法律协同性问题。他介绍,科技成果转化整个链涉及到6法、7规共13部法,有很多法律条款重复规定。各地方、科研院所、学校规章制度已按照不同法律执行中,对实施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会有较大影响。如果在这个法律中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可能就会有很多阻碍。

  “我建议对第五条、第四十四条作出修改,明确凡是涉及到科技成果转化的以此法为基准,其他法都应服从于这部法律,以促进地方、学校、科研院所修订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好此法。”姒健敏说。

  吕薇委员则具体提出了该法与科技进步法的衔接问题:草案第十八条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而科技进步法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这个项目承担者是指单位的概念,还是项目组的概念?两部法律如何衔接,需要考虑。

  除了法律协同性问题,本法与其他现有政策是否矛盾也备受关注。“这部法很多条款跟其他部门具体规定有一定矛盾。”杨震委员举例说,草案第四十四条规定,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利润计入单位工资总额。而当前事业单位工资总额有一个具体政策是限高托底,限高就是总额超过一定工资比例必须向国家上交一定费用,大概是1.5倍。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成果转化越多对其越有利,转化得越多、收入越多、总额越高。但总额越高很可能超过限高,超过限高必须向国家上交超过部分的一定比例,这就出现了矛盾,希望这部法能和其他政策协调得更好一些。记者李想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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