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别让“拆错了”成为强拆逃责的借口

2015年03月31日 10:27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参与互动()

  3月29日凌晨,在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三路罗家墩社区,多户居民共计近千平方米房子遭遇强拆,两户在家睡觉的居民拆除前被赶出家门。古田街道办相关负责人称系拆迁公司误拆。(《楚天都市报》3月30日)

  真的“拆错了”,还是以“拆错了”为借口行强拆之实,其实不难判断。第一,拆迁房屋是重大事项,拆迁之前一定要核实相关手续,还有居民在房屋里睡觉,将其赶出家门拆迁,恐怕不是一句“拆错了”就可以蒙混过关的。第二,要看所拆掉的房屋是否本就在拆迁计划之内,如果确实就根本不在拆迁计划之内,“拆错了”也许有可能,但如果本就在拆迁计划之内,那究竟该拿什么来证明是“拆错了”呢?

  武汉被“拆错了”的这块地,市政府已经下达了征收公告,拆迁后将用于修建一座公交首末站,只是还没有与所有住户签署补偿协议。也真是“巧合”,被“拆错了”的正是那些还未签协议的“钉子户”,街道办已委托了独家拆迁公司,却表示“不知道拆迁是谁所为”。

  基层之所以热衷“拆错了”式的强拆,可谓一箭三雕:一是上级的压力,或者腐败的勾结,迫使基层官员不得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迁任务;二是“拆错了”是一个万能逃责借口,往往最多是道个歉,给予所谓“合理补偿”了事,也可以把责任完全推给拆迁公司;三是杀鸡吓猴,没达成协议也拆了,看你“钉子户”怎么办。

  《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否是“拆错了”,显然不应该让运动员给自己当裁判,该由法院来判决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拆错了”是否会成为强拆逃责的借口,在某种程度上,正体现着这个地方的法治水准和政府文明治理的水准。官员、拆迁者、执法者都应该明白,今天是似乎与你无关的人的房子被“拆错了”,说不定哪一天就轮到你的房子被“拆错了”。法治不彰,即使不是房子被“拆错了”,也有可能是其他方面被“弄错了”,大多数冤假错案不就是这样发生的吗?(郭文婧)

【编辑:刘彦领】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