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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条例草案征意见 明确发明人报酬计算方式

2015年04月02日 09:3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4月2日电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国务院法制办今日就《职务发明条例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由于报酬的计算更为复杂,草案规定了四种计算方式,当既未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也未约定的情况下,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向发明人支付报酬。

  关于发明的权利归属,草案借鉴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了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划分标准及其权利归属。为了充分体现“约定优先”原则,草案还规定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规定或者与发明人约定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的权利归属。

  为保障发明人的权益,单位拟停止职务发明的知识产权申请程序或者放弃已获得的知识产权的,应当提前通知发明人;发明人可以通过与单位协商获得该职务发明的知识产权申请权或者知识产权。

  关于职务发明人的奖励报酬,草案规定,单位就职务发明获得知识产权和实施该职务发明后,应当给予发明人奖励和报酬。草案对职务发明的奖励和报酬采取“约定优先”原则,即单位可以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或者与发明人约定给予奖励、报酬的程序、方式和数额。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设计具体的程序,还可以实现奖酬方式的多样化。同时为防止单位利用约定侵害发明人权益,草案要求单位应当在其规章制度或者与发明人的约定中告知发明人享有的权利、请求救济的途径,并明确规定任何取消发明人权利或者对该权利的享有或者行使附加不合理条件的约定或者规定无效。

  考虑到实践中职务发明的奖励和报酬数额难以确定,草案规定了确定奖励报酬时应当予以考虑的相关因素以及发明人的知情权。草案对未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也未约定的情况下奖励和报酬的最低额、支付期限作了规定。由于不同地区、不同单位收入差别很大,草案规定将发明人所在单位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来计算奖金的最低数额。草案规定的标准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比作了适当提高。由于报酬的计算更为复杂,草案规定了四种计算方式,当既未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也未约定的情况下,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向发明人支付报酬。

  草案对劳动、人事关系终止或者发明人死亡等特殊情况下权利义务的延续作了规定。此外,由于知识产权存在被无效或撤销的可能,为了充分保障发明人的权益,草案明确规定,除另有约定或者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外,宣告无效或者撤销的决定对该决定生效前发明人已获得的奖励和报酬不具有追溯力。

  草案还规定了发明人或者单位违反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针对实践中出现较多的侵犯发明人署名权的现象,草案定义了侵犯署名权的行为,并规定了救济途径和法律责任。此外,草案规定了单位利用规章制度或者约定侵犯发明人获得奖励报酬权的法律责任。

  草案规定了职务发明纠纷的解决途径,即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或者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依法申请仲裁。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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