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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起国企领导贪污受贿案 一审三人被判刑

2015年04月21日 21:0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宁波4月21日电(记者 何蒋勇)浙江省舟山市嵊泗县原嵊泗客运总站站长王某、原客运总站副站长兼沈家湾客运分站站长顾某和原嵊泗县嵊客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张某因涉嫌贪污、受贿罪一案被提起公诉,于4月20日在嵊泗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为满足一己私欲侵吞公款

  2011年初至2014年初的4年间,被告人张某伙同被告人王某,将部分游客自理景点费用采用收入不入账的手段予以截留,每年年底以奖金名义发放给自己,共计人民币6.4万元,并被王某和张某俩人平分。

  2012年8月,因个人消费超支,被告人王某、顾某商量后,以嵊泗客运总站名义与江苏江阴福达船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签订虚假购销升降梯合同,通过该公司虚开发票,侵吞公款人民币7.95万元。

  2012底至2014年初,被告人王某伙同被告人顾某,在上海黄浦旅游集散站有限公司租赁沈家湾分站场地过程中,以被告人顾某个人名义开具发票,二次收取场地租赁费共计人民币6万元,予以侵吞。

  2013年5月,嵊泗县嵊客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聘请吴某、罗某夫妇参与公司经营。在协商双方利润分配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决定减少嵊客公司一成利润分配,将该利润款通过吴某、罗某套取后归其个人使用。2014年3月,被告人顾某按照被告人王某指示,从罗某处取得该利润款人民币1万元,予以侵吞。

  2013年11月,嵊泗县交通局向宁波镇海区骆驼晓强轮胎经营部采购轮胎用于客运站码头船体护舷,由被告人王某、顾某负责购买,二被告人商定虚增合同金额人民币17.99万元。同年12月,宁波市镇海区骆驼晓强轮胎经营部将虚增金额在扣除应交税款后,将17.6万元汇入被告人顾某个人银行账户,被告人顾某私自截留人民币1.5万元,另将3万元转交给被告人王某,所余款项被二人共同消费开支。

  利用职务便利收取他人钱财

  被告人王某和顾某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在设备采购、船票订购、场地租赁等业务过程中,多次非法收受旅行社、宾馆老板等一些有利益往来的人贿赂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王某共收受财物价值人民币4.2万元,顾某收受财物价值人民币5.3万元及手机、平板电脑等物品。

  对于收受钱物的行为,顾某悔过书中写道:“我原先认为一些业务相关的人员平时交往比较频繁,都把他们当做自己的朋友,以为只要不收现金,应该不会构成犯罪的错误想法。只要单位领导知情,私下享用公家钱财是不会有事的。这样的侥幸心理使自己慢慢被金钱吞食,越发贪图享乐,对奢靡生活的迷恋,却忽视了法律的存在,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法庭上,三被告人都对贪污定性有异议,认为自己主观上没有贪污的故意。套取账外账是为了便于开展业务需要可以灵活运用资金,不能定性为贪污。王某和顾某的辩护律师辩称俩人套取的公款大部分用于公务上的接待,不能全部当做贪污金额。

  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收入不入账、虚开发票等手段套取公款,具有隐蔽性和不公开性,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应属共同贪污。其中,被告人王某与被告人顾某共同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28.5605万元,被告人王某与被告人张某共同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6.4万元,被告人顾某单独侵吞公款计人民币1.5万元。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套取的部分公款用于公务上的接待,法院根据现有证据已将用于公务开支的金额从贪污金额中扣除。

  顾某在庭上说:“当时我还以为只要王总站长知道套取之事,我只是跟班、执行者,我就没事,不知道这就是犯罪。”他希望法官能念在他为企业做出的贡献上能从轻判决,想到自己的家人,顾某在庭上已泣不成声。“当眼前一次次出现可亲的家人和可爱的儿子的时候,我就会控制不住地流眼泪,我知道这世上没有后悔药。”

  贪污受贿终尝苦果

  经过两次开庭审理,王某、顾某和张某贪污受贿案一审终于落下帷幕。他们为自己的失足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嵊泗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某犯贪污罪,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顾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张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

  被告人王某表示不服判决,将提起上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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