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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修订 加大互联网广告、明星代言违法成本

2015年04月24日 17:2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举行闭幕会,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广告法。中新社发 杜洋 摄  

  中新网北京4月24日电(记者 马海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今日在北京闭幕。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广告法的决定。该法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

  中国现行广告法自1994年10月27日公布,1995年2月1日实施至今已经20年。随着中国广告业的飞速发展,去年中国广告经营额已达5600亿元人民币,广告业的经营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广告监管执法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此次广告法修订,是新形势下规范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项重大举措。

  新修订的广告法对明星代言规定更严格。明确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修订后的广告法还新增了关于互联网广告的规定。规定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并增加规定该项违法行为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广受关注的烟草广告,新修订的广告法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对于未经当事人允许定向推送广告的行为也有了相应处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同时将相应的处罚由“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修订的广告法还强化了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力度。如新增规定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有关时长、方式的规定。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药类广告。广播、电视、报刊发布违法广告的,该媒体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处分。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国务院相关部门在修订后的广告法出台后,应当加快统一执法规范和标准,加强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和质量,确保法律的各项规定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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