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立法授权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
中新网北京4月24日电(记者 马海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今日在北京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会议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十个省(区、市)各选择5个法院(含基层人民法院及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试点工作,对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选任程序、参审范围、参审机制、参审职权、退出和惩戒机制、履职保障制度等进行改革。
此次试点将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年龄条件从23周岁提高到28周岁,将学历条件从一般为大专以上文化学历改为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但是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公道正派、德高望重者不受此限。
试点地区法院要建立和完善人民陪审员随机抽选机制,将陪审员由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改为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每五年从符合条件的当地选民(或者当地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当地法院法官员额数5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制作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册,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
明确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原则上实行人民陪审制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当事人、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可以实行人民陪审制审理。
同时,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在案件评议过程中独立就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发表意见,不再对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
此次试点期限为两年,自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试点期满后,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