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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诉法司法解释:一律接收起诉状 符合条件当场立案

2015年04月27日 10:3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北京4月27日电(记者 马学玲)最高法27日发布的关于行诉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明确,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11月1日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这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以来的第一次“大修”。修正案立足于解决“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增设了许多重大的新制度、新规定。

  针对新行政诉讼法增设的新制度、新规定,最高法及时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27日上午以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形式予以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李广宇在发布会上介绍,这则《解释》共27条,包括十个大的方面:立案登记制,起诉期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行政协议,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判决方式,有限再审以及新旧法衔接。

  李广宇介绍,在立案登记制方面,《解释》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具体规定为: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对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

  李广宇表示,为了便于当事人寻求救济,加强上级法院对立案工作的监督,《解释》还明确,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同时,《解释》还对虽然已经立案但因确实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作了列举规定。包括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重复起诉等十种情形。

  李广宇说,《解释》还对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起诉时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进行了具体指引,列举了“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 者给付义务”、“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等九项具体的诉讼请求。

  记者注意到,这则《解释》还规定,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据悉,这一司法解释是2015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的,将自5月1日起与新行政诉讼法同步实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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