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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寻推进司法改革的新路径

2015年04月29日 10:14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张雪樵,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王新清,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党委副书记

  近日,由中国法学会法律信息部、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共同主办的司法规律学术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会议围绕司法权及司法规律的基本理论、中国特色司法规律、审判权检察权运行规律等问题进行了广泛交流和深入探讨。来自法理学、诉讼法学、行政法学等领域的知名学者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律协、中国法学会等实务部门的专家六十余人参加,为此,本报摘编了部分发言摘要,以飨读者。

  中国特色的司法规律三维度

  □王新清

  审判中立律 审判中立律的涵义是指司法由控诉、辩护、审判三方组成,控诉和辩护平等对抗,审判居中裁断。审判中立律是“司法判断中立性”的必然要求。在司法活动中,“依法判断”主要由审判方进行,审判方是法律纠纷的最终辨别者和断定者,它不能偏向控诉、辩护中的任何一方,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依法客观辨别真假证据、公正断定冲突各方的诉讼主张的合法性,正确作出法律裁决,在法律纠纷的处理中实现公平正义。

  审判独立律 审判独立律是指“审判组织在审判时只服从法律,不受审判组织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扰。”审判独立律是由“司法判断的中立性、证据性和亲历性”三者共同决定的。审判方是司法判断的主要承担者,司法判断的中立性要求审判不能偏向诉讼冲突中的任何一方,而外来干扰往往是为诉讼冲突中某一方利益服务的,审判方受到了这些外来的干扰,将会影响司法判断的中立性。按照“司法判断的证据性”要求,所有没有审查判断证据的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对法律纠纷进行客观公正的判断,只有审查判断了证据的审判者,才有资格作出司法判断。按照“司法判断的亲历性”要求,只有亲自进行证据、事实辨别的主体,才能对纠纷作出正确的断定。审判者如果受到了外来的干扰,听取了没有亲历证据、事实辨别的人和组织的意见,将会对法律纠纷作出错误的断定。

  司法人员专业化 司法人员专业化是指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必须是经过法律知识的系统学习,法律工作的系统训练,具有法律信仰和法治思维,掌握了司法工作技能的人员。“司法人员专业化”这条规律,是“司法判断专业性”所要求的。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人员,无法对诉讼证据、案件事实、诉讼主张作出专业性的判断,因而不能客观公正地作出法律裁判。司法人员专业化首先是审判人员的专业化,其次是检察人员、律师的专业化。为了保证侦查的客观公正和高效率,我们应该加强侦查人员的法律修养,提高法治意识。

  司法以审判为中心 司法以审判为中心是说在司法所有要素中,审判是最主要的司法活动,其他司法活动都是为它服务,或者按照审判来安排组织自己的活动。例如,在刑事诉讼这种司法活动中,审判作出的判断是最终发生法律效力的判断,案件的诉讼结局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命运,都要由审判来最终决定。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也可以对案件情况作出判断,但他们的判断只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都属于暂时的认定,不能发生最终的法律效力,都需要得到审判的确定,才能最终实现惩治犯罪的目的。侦查和起诉,都是为了审判作准备的。“司法以审判为中心”是由司法各要素之间的必然联系决定的。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刑事诉讼法,把侦查、起诉程序规定在“第一审程序”里,体现了这条规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是基于对这个司法规律的认识而作出的决定。

  司法的“消极”和“被动” 这里说的“消极、被动”有以下几层意思:第一,司法只有在案件(纠纷)发生后启动,不能在案件发生前启动;第二,审判必须因起诉而开始,没有起诉就没有审判;第三,审判的对象和范围,受起诉的制约,审判不能擅自扩大自己的范围。司法具有的这条规律,是根据司法的本质属性推导出来的。司法是惩治犯罪和处理纠纷的,当没有犯罪,没有法律纠纷时,司法活动是不需要启动的。司法的本质属性是判断,而判断只能根据案件中的证据、诉讼主张来进行,当没有证据和诉讼主张时,判断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司法决定必须以证据为基础 我们这里说的司法决定包括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检察院作出的起诉决定,侦查机关作出的移送起诉决定等等。司法决定必须以证据为基础,是由“司法判断的证据性”决定的。我国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决定、有罪判决要做到“证据确实、充分”,就是基于对这条规律的认识。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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