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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上海金融犯罪案较上年增逾4成 从业者犯罪高企

2015年05月05日 17:0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2014年上海金融犯罪案件较上年增逾4成 从业者犯罪高企

  中新网上海5月5日电 (记者 陈静)上海市检察院5日披露,2014年上海金融犯罪案件总量较2013年上升超四成,各金融行业均有涉及,借助新概念、新业务、新产品等实施的犯罪逐步蔓延,金融从业人员犯罪案件高企,金融创新随之而来的刑事法律风险值得关注。

  根据当日发布的《2014年度上海金融检察白皮书》,2014年,上海检察机关共受理金融犯罪审查逮捕案件1245件,涉案1395人,金融犯罪审查起诉案件2063件,涉案2378人。

  检察机关告诉记者,2014年的金融犯罪案件,涉及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金融行业的各个金融业务,并向金融新产品、新业务拓展。如信托理财产品发行、保理融资、政策性农业保险、以P2P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等领域均出现了新类型的金融犯罪案件。

  检察机关发现,金融从业人员犯罪案件为历史峰值。据悉,金融从业人员犯罪案件自2012年至2014年则逐年上升,2014年已达84件109人,比2013年的26件41人分别上升223%和166%。

  据知,自贸区的金融改革使得跨境贸易更为便利,部分犯罪分子便利用境内外经贸管理制度的差异,借助离岸公司、离岸账户虚构贸易背景实施逃汇、信用证诈骗、骗取出口退税等犯罪。检察机关透露,自贸试验区内的金融犯罪,虽然从数量上看,低位可控;但从犯罪类型上看:自贸区内金融犯罪多采用虚构贸易背景的方式实施犯罪,同时自贸区金融改革中出现的新概念被犯罪分子借以炒作并实施犯罪。

  《白皮书》厘清了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对金融犯罪风险作出预测预警提示。上海市检察院方面告诉记者,目前市场上的理财产品多达数万种,而2014年的非法集资案件中理财产品恰恰成为“重灾区”,这反映了社会公众的理财需求旺盛,同时也折射出理财产品市场的混乱。2014年虽然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加强了查处和管理,但继“泛鑫”系列案后,又出现多起金融从业人员参与其中的重大案件,如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各地多家银行工作人员卷入其中,涉案金额高达12亿余元。

  检察机关表示,2014年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是金融市场中最大的热点,但风险也同时出现。当下,利用互联网实施金融犯罪的趋势愈加明显。上海市检察院方面表示,互联网的虚拟性、跨地域性放大信息噪音,增加信息甄别成本,尤其是在中国市场诚信机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普通投资者的从众心理容易为网络犯罪所利用,使非法集资等庞氏骗局案件更易于实施和扩大。

  检察机关介绍,以网贷为例,2014年已出现利用P2P实施的非法集资案件。同时,线上金融的新概念与新手法容易被复制到线下,充满迷惑性。根据检察机关披露的相关案情,马某通过设立线下融资平台假借P2P线下债权转让的形式,短短半年时间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00余万元。

  检察机关称,在线支付一味强调便捷性,容易造成安全隐患,诱发犯罪。如韩某在使用软件网页编辑功能时发现利用该功能变更在线支付交易数额时,某些支付系统因未设置交易数额自动审查环节而不易发现金额被人为变更,仍会显示为支付完成,韩某遂利用该漏洞侵财50余万元。三是部分网络服务提供商不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对明显违法的信息未尽到合理的屏蔽和删除之责。2014年受理的骗领信用卡案中,有三分之一的案件,犯罪分子都是在百姓网和QQ群上发布信息,甚至有“银行卡交易群”、“银行卡买卖群”这样明显违法的信息,但相关网络服务提供商均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遏制。

  检察机关表示,金融案件中还反映出金融监管盲点和法律缺失。据悉,中国现有的监管模式是与分业经营为基础的,但随着金融一体化进程加快和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构建,金融业务的相互交叉融合不断加强,与监管模式之间的隔阂日益加大。

  上海市检察院方面表示,这在理财产品中反映最为明显,理财产品跨行业销售已十分普遍,借用额度的通道业务也有较大规模,但具体监管却不明确。同时,投资类机构监管缺失,造成犯罪成本低,防治难。据介绍,在多起非法集资案件中,犯罪分子均是以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管理公司、创业投资公司、金融咨询公司等名义从事非法金融活动。这些公司虽有工商注册登记,但并不持有金融机构许可证,造成金融监管部门和工商部门都认为对其经营活动无权监管的悖论,反倒使一些欲行不轨的各种投资机构实际处于监管空白,往往等到事发之后才能查处,监管真空和不及时使得非法金融活动犯罪难以及时有效防治。

  此外,检察机关亦提示,少数金融从业人员的道德素质堪忧,法律意识淡漠,陷入犯罪。由于历史和文化的原因,中国社会所普遍认可的道德伦理对自然犯罪如杀人、抢劫评价较多,而对金融类犯罪的评价较少,不少金融犯罪人对自身的犯罪行为罪责感偏低,少数从业人员为谋取私利而背信损害客户利益。还有部分金融从业人员漠视法律明知故犯。如所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中的犯罪人员,均是高学历、高收入、高智商,对相关的职业禁令也非常清楚,但为了谋取巨额利益,仍然选择了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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