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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对夫妻公然在网上贩卖邮寄枪支 获利40余万元

2015年05月07日 16:4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资料图:2月5日,山东菏泽一出租房内搜出“枪支”和冰毒, 公安民警在查验枪支和毒品。中新社发 刘心中 摄 图片来源:CNSPHOTO  

  中新网重庆5月7日电 (刘贤 谢春燕 王华松)为牟取暴利,来自重庆黔江的张力(化名)以及湖北的李东、李琳、黄晓(均为化名)公然在网上贩卖、邮寄枪支,结果两对夫妻4人悉数获刑。记者7日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判决获刑最高者有期徒刑10年零3个月。

  事情得从2013年6月底说起。当时,张力在广东从他人处了解到了一门“生财之道”——在学会了网上贩卖气枪零部件赚钱的方法后,便邀约李东一起,开始在互联网上贩卖气枪零部件。根据网上学到的办法,张、李二人随即通过店名为“shdq126”的淘宝网店开始代卖。

  眼看“生意”有钱赚,同年9月底,张、李二人便与黄晓(李东的妻子)一起回到了黔江,并在黔江区城东街道某居民点租了一套房子,并配备了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专门从网上低价购进气枪零部件后,再在店名为“shdq126”、“奔驰pcp”、“搞指甲”、“爱上55881”、“黔江淘九九”、“瘦壳叮铛”等淘宝网店上贩卖牟利。

  同年10月底,李琳(张力的妻子)也从外地回到黔江,加入了“卖枪”的队伍,参与买卖、邮寄气枪零部件。

  随着“业务能力”的不断提升,4人的“生意”也越做越红火。至2014年6月20日,在1年左右的时间里,4人就共计贩卖气枪零部件5000多件,获利40余万元。根据约定,所得赃款由4人平分。同年6月20日,张力、李琳与李东和黄晓因分赃问题产生矛盾,随后便各自“开店”,分开贩卖。

  然而,让他们怎么也没料到的是,就在“挣大钱”的美梦眼看就要实现时,4人却被公安机关查获。

  7月12日,侦查人员在张力、李琳的租房处查获未售的气枪零部件532个以及快递单等物品,在李东、黄晓的租房处查获气枪零部件258个以及快递单等物品。同一天,张力,李东,李琳被办案民警抓获。黄晓在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于指定地点等待公安民警到来并主动投案。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在案扣押的零部件均为枪支零件。

  重庆黔江区人民检察院对上述4人提起公诉。

  随后,黔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力、李东、黄晓、李琳非法买卖、邮寄枪支,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邮寄枪支罪。在共同犯罪中,张力,李东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琳,黄晓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晓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力,李东,李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作出如下判决:张力犯非法买卖、邮寄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李东犯非法买卖、邮寄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3个月;李琳犯非法买卖、邮寄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黄晓犯非法买卖、邮寄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同时,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违禁品予以没收,对被告人张力、李东、李琳,黄晓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宣判后,张力、李东、李琳,黄晓4人不服,遂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并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李东犯非法买卖、邮寄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3个月;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违禁品予以没收,对被告人张力,李东,李琳,黄晓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处张力犯非法买卖、邮寄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判处李琳犯非法、邮寄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黄晓犯非法买卖、邮寄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法官劝诫,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我国法律对枪支管理有着严格的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严禁非法拥有、制造、贩卖枪支。

  由于枪支的特殊性,在司法实践中,涉枪案件均属于大案,要在24小时之内向上级汇报。

  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涉枪犯罪一律要处以重罚,私藏枪支、贩卖走私枪支、持枪犯罪等都属于国家重点打击的犯罪活动之一,不管用何种形式贩卖枪支弹药,都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电池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塑料子弹(俗称BB弹),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法官解析,在我国法律实践中,涉枪的罪名较多,例如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弹药罪、贩卖走私枪支弹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等等,这种利用网络贩卖枪支、让枪支流向社会和不法分子,危害社会公众的安全的行为,显然属于重点打击对象。因此,上述4人因“爱财但取之无道”而锒铛入狱,这个结果是必然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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