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法学专家:防范冤错案的两件“利器”

2015年05月09日 18:5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社郑州5月9日电 (记者 李贵刚)“只要敢于、善于使用这两件‘利器’,冤错案就不可能发生。”9日,来自中国法学界权威专家在河南举行的2015年“5.9错案警示日”座谈会上如是说。

  “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赵作海案”、“浙江叔侄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这些近年来先后发生的冤错案引起了与会者的关注。

  “对于冤假错案占绝对比例的谋杀、强奸案,现场遗留的血迹、精斑等证据是查找凶手至关重要的证据。”谈及呼格吉勒图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说,精斑都丢失了,更不用提DNA比对了,冤案怎会不发生?

  事实上,在美国众多误判案得以纠正,非常重要的因素就是DNA技术运用,尤其是定罪后DNA检测立法的保障,让很多案件出现了“新的证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奋飞表示,而在中国,DNA检测还没有在发现和纠正错案方面发挥应有功能。

  纵观近年来平反的冤错案,与会专家分析认为,刑讯逼供等非法证据是酿成冤错案的罪魁祸首。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常务副院长王新清认为,防范冤错案有两件“利器”——“非法证据排除”和“疑罪从无判决”。

  2013年,河南李怀亮案成为新刑诉法出台以来首例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无罪判决,该案也是“疑罪从无判决”最好例证。

  “敢于置疑庭审前的一切证据”,王新清表示,首先要对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打个问号,是不是非法取得。对公诉方提交的证据不能盲目相信;对辩护方提交的证据不能无端猜疑,更不能不予采信。

  “提取受害者体内的凶手所留精斑,比再完整的案卷都有说服力”,北京大学法学教授陈瑞华以呼格吉勒图案为例建言,“把案卷阻挡在法院大门之外,真正让庭审成为决定案件关键”。(完)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