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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物业涉色情服务 律师提醒业主留意租客身份

2011年09月05日 14:3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出租物业涉色情服务律师提醒业主留意租客身份
    尖沙嘴弥敦道81号喜利大厦(中)一单位被租用作经营按摩院,并暗地里为客人提供色情服务。来源:香港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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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9月5日电 据香港明报报道,有香港按摩院在嫖妓指南网站刊登广告,表面只提供按摩服务,但记者佯装顾客证实,按摩院暗地里为客人提供色情服务。有律师提醒业主应了解租客背景,避免物业遭用作非法用途,若业主在知情下出租物业经营卖淫场所,更须负上刑责。

  涉事的色情按摩院名为“××××美甲中心”,位于尖沙嘴弥敦道某商住大厦单位。涉事的按摩院在香港本地嫖妓指南网站刊登广告,列出其地址及各项服务和收费,包括香熏推油、足浴和水疗,费用由98元(港币,下同)至398元不等,广告网页更附有性感女士照片。不过,广告有标明“色情免问”字眼。

  记者早前按广告中的地址登门造访。现场所见,按摩院门口位置设有闭路电视,门外贴有海报,以中、英和日文列明提供水疗和足浴等服务。记者佯装顾客进入按摩院,发现单位内有多名女按摩师驻场,记者向其中一名按摩师查询服务收费,该名按摩师表示,全身按摩收费290元,另加200元则可提供手淫服务。

  根据现行法例,为异性顾客提供全身按摩的按摩院,须向警方申请牌照。记者曾致电警察牌照科查询,牌照科称上址并无按摩院牌照。

  记者还发现,道教组织圆玄学院前董事郑慧勤,其位于荃湾众安街的一个唐楼住宅物业出租予一名女租客。但租客刻意瞒骗业主,暗地在单位内经营按摩生意,更向客人提供色情服务,并在嫖妓指南网站上刊登广告。

  律师黄国桐指出,涉事按摩院有多于1名驻场按摩师提供手淫服务,在法律上已属于卖淫场所。黄国桐提醒业主,如果知悉租客在其物业经营卖淫场所,业主同样须负上刑事责任,最高可被判监7年。他提醒业主在出租单位时,有责任先了解租客背景及租用单位的目的,如果出租物业经营按摩院,更应了解按摩院有否涉及色情成分,以及是否持有按摩院牌照。

  三招防出租物业变场所

  有资深测量师表示,若业主要防止物业被租用作色情场所,可以循租约条款、要求管理处协助,以及亲身视察等多个方向预防。 韦坚信测量师行估价部董事林晋超表示,业主想防止物业遭改作色情场所,可于租约列明“不能出租作色情事业”。另外,他表示,一些大厦公契亦禁止单位用作“不道德场所”,他建议业主可要求大厦管理公司,协助定期观察单位是否用作正当用途。

  林亦表示,坊间部分租约亦有一项条款,容许业主若有合理时间通知,可于租约期内进入单位视察一两次。他称该条款原意是方便业主带客睇楼,但若业主担心物业被改作不当用途,必要时也可运用这条款赋予的权力。他认为。若租约没有上述相关的条款,业主只有从外围观察物业的用途,但缺点是未必准确。

  林表示,由于旧楼单位若出租作住所,市场竞争力不高,所以不少业主一时心急找租客,遇到不良租客的比率,一般较其它任何类型物业为高。他指一些乙级商厦也有可能被利用成为色情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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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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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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