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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澳门“民间公投” 香港的低级翻版

2014年08月25日 09:37 来源:环球时报  参与互动(0)

  据媒体报道,24日有人在澳门举行“民间公投”,目的是反对本月底即将举行的澳门特首选举。笔者支持言论自由,也完全赞同民主和自由理念。但却无法认同这种缺乏民主和理性内涵的民间公投闹剧。

  所谓民间公投,就是民间举行的公民投票。“民间”一词在此语境下就是未经授权和私自组织的意思。因此,澳门民间公投的组织者反复声明他们的公投没有法律效力。

  公民投票是一种人民或民众参与政治决策的制度或参政方式。全球没有统一模式,但任何国家或政治体制的公民投票都是由宪法或类似性质的法律规定的,故具有法律效力。而将公投冠以“民间”的头衔后,公投的性质就产生了质的变化,而沦落为一种政客驾驭民意的工具。香港的“占中”民间公投就是典型的例子。在号称有70多万人投票支持后,被激怒的“反占中”民众签名很快就到达了140余万。谁能代表多数民意一目了然,但这种民间公投却导致香港社会的分裂和对立。这就是为什么真正的公投需要法律规定和保护的原因。香港“占中”民间公投充分说明所谓“民间公投”变为部分政客个人利益博弈的风险。

  澳门的民间公投是香港民间公投的低级翻版,将特首选举庸俗化和娱乐化。笔者的批评是有依据的。据报道,此次公投组织者的目的是获得5000人的投票,以表示他们获得的支持多于参加特首选举的人数。这种对澳门选举制度的“简化”解读令人啼笑皆非。

  真正了解《基本法》规定的特首选举制度的人都知道,400人组成的选举委员会不能被简单解读为400人参与的选举。这些委员来自代表澳门社会公众的多个功能组别和社会团体,例如,工商、金融、文化、教育、专业、体育、劳工和社会服务界等。这些组别的成员就是澳门的公众和人民。他们按照法律规定方式参与投票,选举400位委员,而400位委员的投票,则也代表了他们背后澳门多数公众的意志。公投不是公众参与的唯一手段和方式。既然《基本法》规定了特首的选举方式,按照《基本法》规定选举特首是法治的必然选择。

  公投是多数人的决策过程,而民主是有内涵理念。两者都有自己的理性和内在规律。少数人发起的所谓“民间公投”违背了公投概念本身的逻辑,因为公投作为一种公众参与和决策程序只能是法律规定的有效程序,否则就不可能获得公众认可。由此可见,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公投是将公投娱乐化,将公投变为部分政客追求特定政治目的和效果的工具。

  民主和政治永远形影不离。高喊民主的可能只是政客,多数人做的决定不一定就是民主(纳粹德国就是典型范例),但绝大多数公众遵守的社会和谐秩序才是民主的保障。因此,为了澳门的民主和公众的利益,笔者希望少出现一些民间公投类的闹剧,而多见到一些能够真正促进澳门民主发展改善的正能量。▲(作者莫世健是澳门大学法学院院长)

【编辑:丁文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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