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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飞:香港按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凝聚共识终有普选途径

2014年09月01日 19:0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社香港9月1日电(记者 赵建华 李启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飞1日在香港表示,只要香港社会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凝聚起强大社会共识,在香港基本法规定的框架下,始终有落实行政长官普选的途径。

  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决定)。9月1日,香港特区政府、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联合主办《决定》简介会,出席简介会的李飞作了上述表示。

  他指出,要落实普选,有关普选法案须经立法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一些立法会议员已经表明,他们要否决特区政府提出的普选方案。如果出现这种局面,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将无法实现,香港管治将更加困难,香港社会许多人对此深感忧虑。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行政长官报告和决定(草案)时,也充分考虑到这种情况。

  李飞说,从法律角度来讲,如果行政长官普选方案未获得立法会通过,就继续适用现行的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不会出现法律真空。

  李飞强调,从现实情况来看,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有着充分的法律依据,切合香港实际情况,按照香港基本法和决定的规定提出的普选法案,一定能够得到广大香港市民的理解和支持,这是争取普选法案获得通过的重要因素;更重要的是,泛民主派中的大多数人是爱国爱港的,只要出于维护香港的根本利益,放下成见,就会看到,按照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落实普选,对他们来说,同样是最好的选择。

  李飞还表示,有人看到香港基本法第45条第二款有“最终”两个字,担心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制定的普选制度变成终局方案,再也不会改变。

  李飞说,这里有一个基本道理,就是任何法律都是可以修改的,不可能一成不变。具体来讲,这次决定是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规定落实行政长官普选,要修改的是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关于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规定,而香港基本法第45条第二款中关于制定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根本原则没有改,即: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原则而规定;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的规定及其解释规定的“五步曲”程序,也都还存在。因此,按照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制定的行政长官选举的具体办法如何进一步完善,同样要适用基本法第45条确定的根本原则,以适应香港的实际情况。(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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