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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回归十五年建成特区司法体系

2014年10月21日 09:28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10月15日,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崔世安出席“2014/2015司法年度开幕典礼”时指出,澳门“已建成符合本地实践的特区司法体系”。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体系的建立始于澳门回归祖国之际,随着澳门特区政治体制的建立,澳门特区司法体系建设也正式起步。澳门特区司法体系以维护司法公正和提升司法效率为核心目标不断改革发展,努力适应新的特区政治体制和特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过十几年的建设,澳门特区司法体系日趋完善。时至今日,澳门特区司法体系宣告正式建成。

  澳门特区司法体系的前提是澳门拥有独立的终审权和检察权。澳门回归之前,澳门并非是一个独立司法法域,其司法体系属于葡萄牙的国内司法体系,案件可上诉至葡萄牙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等。依据“一国两制”的构想,1993年全国人大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澳门独立行使终审权和检察权。为了适应澳门回归后的司法体系,1991年葡萄牙共和国议会通过《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设立澳门高等法院和检察院,以增强澳门司法自主权。1999年5月经葡萄牙授权,澳门高等法院正式获得终审权。同年12月澳门回归之际,澳门发布新的《司法组织纲要法》,成为澳门司法体系建设的基础性文件之一。依据《司法组织纲要法》的规定,澳门特区司法机关包括法院和检察院,独立行使司法权和检察权。法院分为一审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一审法院包括初级法院和行政法院;检察院在各法院派有代表行使检察权。此外,澳门于2004年和2009年对《司法组织纲要法》进行两次修改,进一步完善了特区司法体系。

  依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澳门实行司法独立,法院和检察院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干涉。澳门面积狭小,人际关系非常紧密,为此,澳门特区规定了法官依法进行审判,除《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9条第3款的规定外,不听从任何命令或指示。此外,还规定了法官、检察官的职业保障制度,如享有高工资高福利,未经法定事由不被去职、调任,法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等,使其具有对抗法外干涉的能力。

  为维护司法公正,建立和完善独立的澳门特区司法体系,过去十五年间,澳门主要从如下五个方面进行完善。

  第一,司法组织的专业化改革。澳门回归之前,法院内并没有实行专业化分工,一名法官既要审理民商事案件,又要审理刑事案件。澳门回归之后案件数量大幅增加,先前的审理模式无法适应新的形势需要,带来审判的拖沓。为了提升司法质量和效率,澳门特区启动了司法组织专业化改革。从2005年起澳门改变初级法院运作机制,设立刑事、民事专业法庭,还设立专门审理小额金钱纠纷的轻微民事法庭;2011年调整中级法院的运作体制,设立刑事案件分庭、民事和行政案件分庭两个分庭;2013年设立初级法院劳动法庭和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经过多年的改革,澳门特区司法组织的专业化程度大幅提高,提升了司法的效率和质量。如2013/2014司法年度,澳门特区中级法院结案1206件,较上一司法年度增长44.95%;待决案件为461件,较上一司法年度大幅减少39.18%。此外,为了保证司法权的有效运行,澳门在法院、检察院内部还设立专门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即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检察长办公室,从而在司法权内部实现了司法与行政的分离。

  第二,补充司法人员,建立高效的专业司法队伍。稳定、充分的司法人员是司法独立运作的重要基础。但澳门回归后的最初两年,有不少司法人员流失。如特区中级法院法官从7名减为5名,特区初级法院法官从14名减为11名,而且有20多名司法辅助人员离开法院。加之司法案件数量的大幅攀升,司法人员数量不足的问题日益凸显。为了解决司法人员不足的问题,特区强化了对本土司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的选任和培训工作,取得很大成效。如时至今日,澳门终审法院有3名法官,中级法院有10名法官,初级法院达到29名法官,刑事起诉法庭有3名法官;特区检察院的司法官也达到40人,其中包括括检察长1人、助理检察长12人和检察官27人。为了完善司法辅助人员制度,澳门还颁布《进入法院及检察院司法官团的培训课程及实习章程》、《司法辅助人员的聘任、甄选及培训》等法律法规,对其选任、培训、管理等进行规范。

  第三,大力推广中文在司法程序中的使用。《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中文和葡文是澳门特区的官方语言,但由于司法程序本土化进程起步较晚等原因,澳门回归之初司法程序中主要使用的语言是葡文。而绝大部分当事人并不通晓葡文,这给当事人进行诉讼带来诸多不便。因此,澳门特区自回归后就大力推广中文在司法程序中的使用,如设立直属于法官委员会的法官使用双语委员会,制定双语司法文书,组织翻译培训课程等。经过多年的努力,中文已经成为澳门司法程序中的主要语言,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进行诉讼。如到2008/2009司法年度内,三级法院以中文或中葡双语制作的裁判文书已超过70%,其中终审法院、行政法院、初级法院刑事起诉法庭、轻微民事案件法庭已经完全解决了中文使用的问题,而初级法院其他法庭中文或中葡文使用率也已达75%。

  第四,司法透明化改革。为了改变澳门回归前司法运作的不公开性,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澳门特区启动了司法透明化改革。如从2001年9月起,澳门特区法院网站正式开设,及时将有关案件的分配、排期、审判结果以及司法变卖等发布,让有关当事人了解。而且,法院和检察院也通过网站将合议庭裁判、典型案例、工作报告、组成架构、快讯等信息及时公布,增强了法院和检察院的公开透明性。

  第五,诉讼程序的改革。司法体系的改革往往是通过诉讼程序的改革来实现的,澳门特区在启动司法体系改革的同时也启动了诉讼程序的改革。如正当程序理念的引入,简易程序、刑事和解制度的改革等,极大地提高了诉讼效率,也推动了司法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以保障司法公正和提升司法效率为核心目标的澳门特区司法体系正式宣告建立。当然,这并非意味着澳门特区司法体系改革的终结,而是标志着澳门司法体系改革正在走向深入。当前澳门司法体系中仍然存在着很多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不完善因素,如司法官职业保障不足、司法组织专门化方面仍需要深入、诉讼程序改革明显滞后于司法体系等。这些问题都需要随着澳门特区司法体系的进一步完善而逐步解决,最终构建出符合澳门实践的特区司法体系。

  (高通、杜国伟/作者单位分别为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编辑:温雅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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