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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王振民谈中央对港权力

2015年04月04日 22:3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社香港4月4日电 (记者 赵建华)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振民4日在香港介绍了中央对香港特区的权力。他表示,根据基本法,中央对香港特区的职权除了外交、国防,还包括:

  ——创制权。特区是由国家而非香港自己设立的,特区的“出生证”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出的,设立特区、特区实行的制度由中央决定。基本法序言指出,“国家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立法管治权:创制权必然包涵了立法管治权,主要表现在制定基本法的权力。基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而非香港特区立法会制定。此外,中央还可将在香港适用的法律纳入基本法附件三,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基本法解释权。

  ——特区政府组织权:特区筹备委员会设在北京而非香港,全程由中央组织、主导,中央对行政长官、主要官员有任命权,对司法人员任免有备案权。行政长官既要对中央负责,又要对特区负责,双重问责体现了“一国两制”的精神。

  ——宣布紧急状态:基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

  王振民表示,除了上述权力,中央还拥有一些基本法没写的权力。例如国家元首权,香港特区要以国家主席为元首。这是基本法没写的,但是理所当然的。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对特区立法机关制订的法律,行使备案权等。

  王振民说,基本法也规定了香港特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等。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享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香港特区获得了有史以来、一个国家的地方所能获得的最大限度的自治权。

  王振民指出,享有上述六项权力的香港特区,也要承担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责任,也就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

  学习、研究《基本法》20多年的王振民说,“基本法是一部带有深厚感情的法律,它体现了中央、全国人民对香港浓浓的爱意和深深的感情。”即便重新制定,也绝对不会有比现在更好的基本法,绝对不会有更大的高度自治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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