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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竞争法禁止行业协会合谋定价

2015年12月08日 14:26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香港将于12月14日正式实施《竞争条例》,合谋定价及围标等损害市场竞争行为将成为条例的重点打击对象。不过,竞争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竞委会”)主席胡红玉指出,现时竞委会每年获政府拨款金额不足以应付与大财团打官司及面对司法复核挑战,促请政府尽快为竞委会成立讼诉基金或设立政府担保制度,以避免竞委会沦为“无牙老虎”,削弱执法的阻吓力。

  禁止订立反竞争协议

  香港《竞争条例》于2012年6月14日获立法会通过,订立三条禁止反竞争行为的竞争守则,包括禁止反竞争协议、决定或经协调的做法;禁止滥用具相当程度的市场权势以及合并守则,即禁止涉及电讯传送者牌照持牌人,且具有或相当可能具有大幅减弱在香港的竞争效果的合并。

  至2014年10月9日,竞委会与通讯局共同发出一系列有关如何执行《竞争条例》的草拟指引,经咨询后共同发出六份指引,介绍将如何诠释及执行《竞争条例》、处理投诉、进行调查及考虑豁除及豁免申请的程序。经过三年多的准备,香港《竞争条例》终将于本月14日正式生效,是香港促进自由市场竞争历史性的里程碑。

  对行业影响大引发担忧

  一直以来,香港不少商会均习惯为行业定价,本月14日生效的竞争法将禁止行业协会合谋定价,即使商会定价不具约束力,只要行业有售价一致的效果,仍有可能违例。所以,《竞争条例》的推出引起了不少行业担忧。

  例如,香港四大连锁运动品店出售4款Nike及NewBalance运动鞋的售价大致相同。多名运动用品业者透露,行内定价机制,一般先由供货商提出建议零售价,零售商通常会跟随,有店铺更会派人格价,发现对手售价便宜便向供货商举报。Nike响应时表示,已知悉竞争法将于本月实施,会遵守竞争法的有关规定。

  另外,香港两个金饰业商会每日会订定建议饰金牌价,香港许多金行,不论规模大小,各金行饰金定价均与商会牌价看齐。目前,金饰业商会将为订定建议价的传统向竞委会申请豁免,暂未定条例生效后会否继续公布建议价。有小金行忧虑日后“无价可跟”,市场会混乱,若定价低怕会令人以为卖假金,另有金行称,只能跟随大型连锁店定价。

  条例兼顾中小企业利益

  对于酝酿多年的《竞争条例》,各行各业都纳入规管,不少行业表示担忧,香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认为,条例全面实施初期,业界对条例抱有疑问或感到忧虑是很自然的事情,特别是中小企业。但他强调,当局在草拟条例时,已特别顾及中小企的需要。

  苏锦梁举例说,条例清楚列出四类严重反竞争行为,包括合谋定价、编配市场、限制产量及围标,这些行为对自由市场竞争的伤害很直接,所有企业必须避免参与。如果不属于这四类严重反竞争行为,条例列明如果参与某行为的业务实体总计营业额一年不超过两亿元,则第一行为守则(禁止反竞争的协议、经协调做法及决定)不适用,而且企业即使涉嫌参与反竞争的协议,只要不属于严重反竞争行为,竞委会可通过告诫通知协助有关的企业改正它们的做法。至于第二行为守则(滥用市场权势),也只是规管年营业额超过四千万而且拥有市场权势的业务实体。

  苏锦梁说,“因此,中小企业误堕法网并因此涉及法律诉讼的机会其实不大。相反,如企业能善用条例,营商环境将会更公平、开放,整体来说,更有利于企业和香港整体经济持续发展”。

  他认为,从世界各地实施竞争法的经验来看,竞争法主要针对较严重的反竞争行为及滥用权势的企业。竞争法实施后,有利于企业在公平的环境中竞争,也为广大的消费者带来裨益。

  竞委会打官司遇到挑战

  胡红玉认为,香港《竞争条例》与逾百个有竞争法的国家和地区比较,并不算“辣”,反而是较“保守”的法例,有待日后检讨再加强。

  她说,《竞争条例》或影响香港沿用已久的营商习惯,但法例有好多“闸口”把关,例如竞委会接到举报会展开调查,有足够证据才会提交法院,加上香港竞争法只是民事罚款,不似外国有涉刑事规定。“开始时会心软些,如果是初犯或不是有心去犯,有诚意改过,会用告诫方式处理。”她说,实施初期旨在调整营商文化,如肯改过会发出违章通知书,只有对涉及重大民生利益和具阻吓作用的反竞争行为才会提出检控。

  她指出,竞委会至今已收到大约400宗来自各界的投诉和查询,大部分都与合谋行为有关。《竞争条例》生效后,竞委会会检视相关投诉及作适当处理。

  胡红玉直言,现阶段比较担心资金不够打官司。目前竞委会每年获政府拨款,一年七千万港元已包括支付薪金、租金及一切营运开支,“我们是香港少见的法定机构,包括调查、执法和检控一条龙”。她说,日后与大财团对簿公堂,即使现时有约三千万港元拨备,仍不足以应付庞大而漫长的官司,“大财团出动十个大律师,打足一年半载,还有上诉,你说官司费用有多庞大”?另外,竞委会亦可能受到行业的司法复核挑战,又有吃官司的可能。

  虽曾多次向政府反映,但政府以没有先例参考为由,迟迟未落实增拨资源成立讼诉基金,她担心,“澳洲竞委会因不够钱而减少讼诉,不希望香港发生”。她举例,澳洲有一亿澳元讼诉基金,爱尔兰除基金之余,还有政府担保,故建议政府例如拨出一笔讼诉基金,设定底线再追加;或由政府担保作包底费;又或者容许竞委会垫支明年拨款打官司。她未透露讼诉基金所需金额,但“如果不够钱打官司,就会有心无力,阻吓作用一定受损”。(凌德)

【编辑:王诗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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